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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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进一步推进学院科研工作,建立合理的学术梯队,培育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不断提升学院科技创新影响力。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人才培养计划”旨在通过项目资助、培养等形式,为学院青年教师搭建科研发展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科研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二章 培养体系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A类、B类、C类。科研类别包括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 力争通过3-5年的培养,A类培养对象能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流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成长为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或达到相应层次水平;B类培养对象能够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水平,成长为中青年学术骨干;C类培养对象能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或创新潜力,成为人才梯队的后备人选和重要组成。 第三章 选拔对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对象主要为学院自有中青年教职工。 第四章 选拔条件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怀和爱岗敬业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师德师风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专业基础扎实,科研作风严谨,创新潜力大,有科学、求实、团队、协作精神。 培养对象人选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增加35周岁以下教职工的支持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 (一)A类培养对象 1.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2.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近5年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其专业领域内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其中在SCI一区源期刊或影响因子不小于8.0的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或所发表的SCI源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不小于12.0; (二)B类培养对象 1.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岁以下。 2.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入院以来主持市厅级自然科学类基金项目1项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其中在影响因子不小于3.0的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或所发表的SCI源期刊的影响因子之和不小于5.0。 (三)C类培养对象 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35岁以下; 2.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基础和创新潜力。入院以来主持院级及以上自然科学类基金项目2项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SCI、EI源期刊上。 二、人文社科类 (一) A类培养对象 1.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2.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入院以来主持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1项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研究论文。 (二)B类培养对象 1.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岁以下; 2.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入院以来主持市厅级人文社科项目2项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统计源及以上期刊。 (三) C类培养对象 1.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35岁以下; 2.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基础和创新潜力。入院以来主持院级及以上人文社科基金项目2项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市厅级基金项目;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统计源及以上期刊。 第五章 选拔程序
培养对象选拔流程为:个人申请、部门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确定培养对象等环节。各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绩贡献等作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科研管理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根据申报人员的综合情况依据指标拟确定培养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培养对象。 第六章 培养期限 科研人才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中途达到培养目标后可申请结项考核,考核合格并满足更高一类培养对象的自动进入更高一类培养对象。 如培养期限到期后不能参加结项考核,可继续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且延期期间不再提供科研资助与补助。 第七章 资助模式 对科研人才培养对象施行科研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根据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一、自然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科研人才培养对象保持在45人左右,第一期为25人左右,后期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A类培养对象约为10人,每人资助科研经费3万元。 B类培养对象约为15人,每人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 C类培养对象约为20人,每人资助科研经费1万元。 二、人文社科类 人文社科类科研人才培养对象保持在40人左右,第一期为25人左右,后期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A类培养对象约为10人,每人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 B类培养对象约为10人,每人资助科研经费1.5万元。 C类培养对象约为20人,每人资助科研经费0.8万元。 第八章 培养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 (一)A类培养对象 1.发表论文符合下列条件 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其专业领域知名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其中在SCI一区及以上源期刊或影响因子不小于5.0的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2.研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1项; (2)主持省部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1项,且在培养期内获得科研资助总金额超过10万元。 (二)B类培养对象 1.发表论文符合下列条件 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其专业领域主流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其中在SCI二区及以上源期刊或影响因子不小于3.0的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2.研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1项; (2)主持市厅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至少1项,且在培养期内获得科研资助总金额超过5万元。 (三)C类培养对象 1.发表论文符合下列条件 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SCI、EI源期刊上。 2.研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1项; (2)主持学院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其他自然科学研究项目1项,且在培养期内获得科研资助总金额超过3万元。 二、人文社科类 (一)A类培养对象 1.发表论文或编写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研究论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研究论文,并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2.研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社科类研究项目1项; (2)主持省部级社科类重点项目1项 (3)主持省部级社科项目1项及以上,且在培养期内获得科研资助总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 (二)B类培养对象 1.发表论文符合下列条件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研究论文。 2.研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社科类研究项目1项; (2)主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项; (3)主持市厅级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且在培养期内获得科研资助总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 (三)C类培养对象 1.发表论文符合下列条件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统计源及以上论文。 2.研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 主持市厅级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1项,且在培养期内获得科研资助总金额超过1万元。 第九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科研人才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 组织培训研讨。科研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奉献精神,提升理论水平、专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申报外出研修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申报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带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年度考核。培养期内,培养对象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与科研管理办公室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科研管理办公室会同其他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科研工作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与后期的培训、项目资助等培养支持挂钩。 结项考核。培养期满后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如培养对象提前完成考核目标,可以在年度考核的同时提出结项考核,结项考核合格并符合上一级培养对象选拔条件的,自动入选至上一级培养对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启动一次培养对象的申报、遴选,并根据年度考核、结项考核情况对各类培养对象进行调整。 第十章 附则 培养对象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人才培养计划资助”。 本办法中要求的核心期刊包括北大中文核心、CSSCI、SSCI、SCI、EI等收录的期刊。 鉴于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目标的差异性,可采取同行专家鉴定科研或论文代表作的方式进行研究目标考核。自然科学类培养对象的考核目标中研究论文的数量可以根据论文的质量进行鉴定而不作要求。 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本办法根据学院科研工作发展状况适时修订,以适应学院快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科研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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