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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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槌者

2024-07-10 2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雨天小区楼栋大堂内

骑行电动车摔伤

Suzhou Industrial Park People's Court

遭遇雨雪、凝冻等恶劣天气,我们在小区里不小心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或者责任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其实,这跟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造成了行人摔伤,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或负有场所管理职责的单位,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那么他们很大程度上可以免责。

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雨天路滑”是生活基本常识,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依法合理认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作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彰显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

案情简介

Suzhou Industrial Park People's Court

2019年5月26日上午九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外出买菜归来,途径一楼大厅。由于当日下雨,大厅内地板有水,物业公司在该楼幢室外放置了防滑垫,室内放置了红布。原告骑车经过该红布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受伤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大厅地面铺设的是瓷砖,不能用于电瓶车骑行,放置红布是因下雨天为了防滑物业特意铺设的,供业主进门干脚,保持楼道干爽。而原告所称的架空层不是必须经过大厅,架空层也不是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小区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在该楼幢的地下室,有集中的充电装置,原告对此应当知晓。因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错误的将电动车骑进了楼栋大堂,并不慎摔倒,被告对损害后果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铺设防水垫以及防滑垫的行为,是履行服务义务,不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过错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其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不能要求小区物业负担完全避免在小区内发生损害事故的绝对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预判到雨天可能导致楼道大厅湿滑,对业主进出大厅产生不利影响,在其能力范围内已经设置相应的防滑措施,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摔伤并不存在过错或明显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保护自身安全,事故发生当天下雨大厅地面湿滑,作为涉事楼幢的居住者,其对涉事大厅环境熟悉,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槌心语

Suzhou Industrial Park People's Court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李艳杰

刚拿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感到比较棘手。原告作为一名六十来岁的老人,这一跤摔的不轻,仅前期医药费就花费了五万多,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疼痛,还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确实让人同情。所以,第一时间,我尝试开展调解工作,想为原告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但物业公司对此有较大的顾虑,故未谈成。后经过大量现场调查取证,我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尽职尽责的,让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亦不通。对此,我进一步明确并坚定了处理本案的思路。并非所有的意外事件都要有他人来负责,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相应义务,针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认定行为方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而不得仅凭主观感性的认识而作出“和稀泥”的判决。

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依法裁判,才是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体现。

供稿 ▏李艳杰

美编 ▏张 晶

原标题:《执槌者 | 雨天小区楼栋大堂内骑行电动车摔伤,物业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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