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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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资产字〔201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凡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的按照教育部基本建设程序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招标采购工作由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建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立项、论证、审批,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管理,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年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小组、项目立项评审小组和项目审计复核小组的工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投标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管理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在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并通知专家参加评审; (三)接受招标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确定招标采购实施方式,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进行招标;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组织编制审定招标文件和编制控制价、栏标价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质,发出招标文件;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公示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审定,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七)对按照规定应纳入国家(地方)政府采购或招标的事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签约; (九)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建立健全投标人准入、监督、淘汰机制; (十一)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十二)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 (十三)建立门户网站平台,完善工作流程设计,会同监督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及投标人促进工作方式改进; (十四)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招投标工作监督机制。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处牵头负责组建),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拟定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 (三)对招标采购过程和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四)受理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投诉; (五)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学校设立项目立项评审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组建),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清单、技术要求进行评审,编制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项目审计复核小组审核。 项目立项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拟定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项目单位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清单、技术要求按标准编制预算; (四)向项目单位通报立项评审结果,并提交项目审计复核小组审核; (五)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工作; (六)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审计复核机制。学校设立项目审计复核小组(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组建),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项目立项评审小组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计复核,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领导审批时参考。 项目审计复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拟定学校招标采购有关预算审核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对项目立项评审小组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立项评审小组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计复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四)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招标采购的前期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各项目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抽选方式,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外请专家 或学校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下列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台(件、套)价格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后勤、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软件等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或基建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工程采购项目; (四)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宗物资、材料、家具等采购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等服务采购项目; (六)医疗药品、图书、教材、膳食大宗消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单台(套)价格在120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配套工程和各类修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须送资产管理处备案,统一归口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采购工作。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一般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重大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或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一般项目应在发布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十五日、重大项目应在发布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四十日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及项目审计复核小组意见; (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批意见; (三)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五)拟定招标文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二)审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五)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 (六)组织开标、评标,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与会签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对捐赠的项目,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和抢修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并在十五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超过合同价款10%的,一般项目由项目立项评审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其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还应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中国传媒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中国传媒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等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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