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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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科学干预,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大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正视危机,解除心理困境,使其症状得到即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部)、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部)、校医院、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后勤集团、图书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各学院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落实心理健康工作。辅导员负责所管理班级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工作;班主任、导师应积极协助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专兼职老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意识,把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对危机状态的学生予以及时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相关的学生社团,每个班级设立心理委员,主动关心、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充分发挥大学生自身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心理危机的干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应对。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问题或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 2、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 3、遭遇重大生活挫折或家庭变故的学生; 4、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 5、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学生; 6、认为前途渺茫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 7、有自杀或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学生; 8、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学生; 9、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网瘾、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学生。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在全校大学生中应加强热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学生群体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开展专题讲座和活动,帮助大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第九条 在大学生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心理危机的前兆,对出现心理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何应对等。 第十条 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在每年新生入学时都开展心理测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根据测试的结果把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尽快地预约并进行心理干预,积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来访者记录要及时、完整,发现需要提供心理干预帮助的学生要及时果断地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向院、校学生工作部门及时报告,必要时要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严格区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象,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向学工部门报告,要求其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病医院就诊。 第十二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坚持正常学习者,辅导员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不会危及自己与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并自愿接受治疗者,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家长如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危机干预小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向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应安排保卫人员参与,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有关人员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按医嘱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院领导。院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并告知有关部门与单位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亦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辅导员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及时拨打“110”报警。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库》。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追踪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时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学院。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具有对心理和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七条 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辅导员要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并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委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映。 第十八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指派专人对其提供康复期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知情不报、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留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涉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报学工、保卫部门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有关部门应保存好其详细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人员的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计划中,拨出专款开展此项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对因不当泄密造成后果者,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赵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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