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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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

2024-05-10 0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特别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4、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6、 与普通企业相比较,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市场经济中的领军企业,且具备核心技术与研发专利;

(2)与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相比较,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规模小、运行风险低,也更容易受到市场投资主体的关注;

(3)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成立于创新力强、科技发达的地区,容易形成产业聚集效应;

(4)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潜力大,产品创新性高,只要符合市场需求,就能够迅速占领市场;

(5)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优惠力度较大,是国家税收政策鼓励和倾斜的行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也远远大于其他企业。

(二)高新企业涉税政策解析

1、 企业所得税篇

(1)减按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增值税篇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篇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4、优惠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

(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或认定后未按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指标不符合认定标准,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高新企业资格认定,需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不准确信息、少报等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的资格被取消,造成无法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风险;另一方面,进行资格认定后,相关的管理部门会定期抽查,如果发现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的,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通过,企业将会被取消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而且会追缴之前的税款。这也会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风险。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通过后,高新认定资格继续有效,3年复审一次。

税务风险分析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企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

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企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企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案例】:

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对广州绿蔓等4家企业因项目申报资料涉嫌造假,提请认定机构对这四家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追缴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告。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因广州绿曼等4家企业因项目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要求认定机构取消这4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财政补贴,收回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风险应对:

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风险分析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

风险应对:

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境内+境外指标申报,境外收入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内指标申报,只能境内收入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三)享受优惠政策备查资料不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税务风险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风险应对:按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1、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含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 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辅助账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9)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开展检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如果接受税务机关评估,一般是连查三年。所以企业应高度重视备查资料的严谨性和完备性,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1、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

2、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3、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

税务风险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有上述三种情况,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

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2020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1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0年度和2021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风险应对:

企业应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五)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1、人员人工费用

(1)相关资料的是否有说服力,是否相互衔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学历证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2)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取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3)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或工作天数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及相关佐证资料,如考勤表、工时记录等。

(4)非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需与研发活动立项决议中约定参与人员、参与时间相吻合,依据实际参与工时记录,合理地将参与研发活动过程中公司所承担的工资成本分配至研发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对于日常生产领用材料和研究开发领用材料的区分,除关注好管理费用、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外,还需要分析如下方面:

①总量领用是否合理?

②研究开发材料领用的月均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③领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判断,必要时可以考虑利用外部专家工作。

④重点对研究开发材料所形成的实物成果进行盘点及残次品的销售关注。

(2)对于直接购入的能源、材料:需要通过检查购入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确认其真实性,并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或本单位技术专家,确定购入的能源、材料等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凭发票、送货单(或入库单)入原材料,研发领用时,以领料单作为有效凭证,领料单上需注明领料部门、领料用途、领用的研发项目、领用数量、领用人、领料时间等;

(3)对动力费用、共同使用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可以采用工作量等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各研究开发项目成本。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固定资产明细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是否如实反映;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票、固定资产的申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实地查看该部分设备,核对资产用途(检查使用说明书等),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究开发项目。

(2)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检查购入时已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固定资产,未反映在账面,但实际上存在的固定资产,可通过评估等方法补入账,但税法不得列支折旧。

(3)复核各项折旧、摊销的准确性及相关性,关注前后各期折旧政策及方法的一致性。注意涉税风险。

(4)固定资产折旧表中,需将资产按使用部门区分,研发部门使用的资产折旧,分配记入研发费用-折旧费。如研发过程临时借用生产设备,那按研发所占用生产设备的工时记录,将设备折旧在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中合理分配。

4、无形资产摊销

(1)是否属于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而购入的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可以通过对项目立项、专家评定等技术资料的分析,判断其相关性。

(2)取得无形资产初始购置时的协议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检查无形资产原值的确认是否正确;检查摊销政策是否正确,且前后各期保持一致,计算检查摊销的金额是否正确。

(3)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情形;若存在无形资产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的情形,需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并计算检查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5、设计费用

要与委托研发区分开来。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时,与委托外部研发有重合。应重点检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发票,并分析合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进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面的设计而发生的费用;若合同或协议实质表明,外包内容系委托外部开发机构进行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活动,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则应归属于委托外部研究费用,会被重新调整统计研发费用。

6、装备调试费与试验费用

(1)重点是区分两项内容:即凡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调试费不能计入;凡是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就可以直接归入。

(2)检查是否属于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7、其他费用

(1)其他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存在较大错报风险,注意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确认费用支出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及费用分摊的合理性。

(2)关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究开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是否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的情形。

(3)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和支付是否符合企业内部管理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如差旅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及依据?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委托境内单位和境内个人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研发,则需关注受托方是机构还是个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注意的是,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指外籍个人。

(2)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3)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重点关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确认其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关注并确认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果为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4)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加计扣除口径一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有限制。境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采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孰低的原则。即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但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高新产品收入归集风险

(1)发票不开具高新产品名称,销售收入归集难。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销售开票项目只写统称,仅在规格栏中注明代码,发票对应的销售收入难鉴别是否属高新产品。对照合同也看不出来。

(2)发票、销售明细账上货物名称难确定是否高新产品。部分企业申报产品使用专用术名,企业发票、明细账使用通俗名,难确定两者是否一致。

(3)产品贴其他企业商标。部分集团性企业,申请新办高新企业时产品商标使用集团企业产品商标,非本单位商标,难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4)销售收入数据不准确。部分企业申报资料中的高新产品销售收入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资料数据不一致。企业总收入统计不准确,未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导致计算基数不准确。最终高新产品收入的60%未能达标,一票否决。例如企业当年拥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偶发的大额营业外收入,这些都应计入总收入中,而此时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变或变化幅度很小,那么该比值就会减小,导致该部分企业不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六) 会计核算不准确风险

1、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

2、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设置辅助核算;

3、 研发费用和经营费用的分配不合理;

(七)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不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即: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单从数量上来看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但核心知识产权与业务的关联性不足,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八)特定区域没有单独计算取得所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合规重点

(一)突出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要件是通过研发活动取得核心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的经营。因此,企业是否拥有核心技术对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不少科技企业虽然通过研发活动获取核心技术,但是其提交的高新申报资料中却很难体现其拥有的核心技术。如某科技公司提供的高新申报资料中,其只在研发项目情况表的项目名称中简单的提到了该企业的技术,在核心技术和创新点部分的技术描述笼统概括,很难体现技术的独特性。实践中,不少科技企业在申报高新过程中较好的证明了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例如某科技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之一为GT-BTX芳烃抽提技术,其申报的研发项目情况表中有一项为“石油流体中芳烃的分离技术GT-BTX”;申报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名称之一为“从石油流体中纯化芳烃”;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为若干个与GT-BTX芳烃抽提技术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如《GT-BTX芳烃抽提装置工艺装置合同》。此外,该公司的研发人员还在某重要期刊上发表了与该技术有关的文章。

(二)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

根据法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虽然有关规定仅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总量上有规定,即并未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都必须进行研发活动并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但在实际高新评审过程中,如果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过于集中临近高新申报前的某一时间段,主管机关将会对企业是否持续的开展研发活动产生合理怀疑。事实上,企业提交的高新申报资料在诸多方面均可体现研发活动的持续性,如企业研发项目的起止时间、知识产权的申请日期、各年度的研发费用状况、产品购销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的审批时间等。相对于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研发活动立项报告,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连续几年的、由有关科技部门出具的多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这对主管机关判断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持续性而言,具有更高的参考意义。

(三)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

《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有严格的要求,该项指标是主管机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核心指标。然而在高新申报资料中,只有近三年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此有关,上述资料在证明企业研发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企业能够进一步提供每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即通过从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等各个会计科目及每个会计科目下每项费用的具体支出时间和支出使用情况、凭证情况全面反映企业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这将有力的证实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

《工作指引》对于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区分为I类和II类,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企业应当前瞻性的意识到主管机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变化和趋势,尽量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取发明专利,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兼顾知识产权的多样性。

(五)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研发流程的优化和研发管理制度的完善。由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涉及研发项目的全过程,在此仅以研发机构和设备方面为例。在研发机构及设备投入方面,有的企业做的相对不足,甚至出现生产设备和研发设备混同的情况。但也有不少企业在此方面表现得异常卓越。如研发机构设置方面,某科技企业在其研发中心设立时,专门邀请了所在行业内诸多知名人士发表主题演讲,并隆重的举行了揭牌仪式,颇具影响力。如研发设备投入方面,某科技企业在其高新申报资料中列明的主要研发实验设备包括高速搅拌机(德国进口)、双螺杆造粒机(德国进口)、真空干燥机(德国进口)、分纤机(日本进口)、高速假捻变形机(法国进口)、短纤实验机(国产)等。

(六)提供最优的证明资料

为证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尽量选取一些证明效力较高的文件和资料。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以提高相关合同的证明力。如果企业在成果转化部分提供的是购销合同,则最好附上相关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果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可适当的附上一些实验数据、测试数据、实验报告等资料,以证明研发活动的真实性。与此同时,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当做出适当的取舍,并附上一些能直观体现企业具备研发实力的资料,例如企业获得的官方或第三方(如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证书等,如“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海淀区创新企业证书”等。

(七)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

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来三年均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因而企业较为关注高新申报前的状况,并尽最大努力使申报期内的企业状况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企业似乎很少再关注高新的事情。事实上,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的评审均依据高新申报前三年的情况,而企业真正享受高新税收优惠政策则为高新申报的后三年,在这三年中,由于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动等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各方面的状况均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经营业绩一直良好,发展也很迅猛。为谋求更大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董事会拟筹划上市融资。然而,考虑到上市对公司高新资格的冲击,经多方面的权衡,公司董事会最终暂缓了上市融资计划。

(八)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税务检查风险从未减弱,从中央到地方,各个主管机关的检查可能最终都将牵涉到企业高新资格的检查。多数高新技术企业的危机化解能力非常薄弱,有的高新企业在接到高新检查通知时,就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当然,也有不少企业在高新检查应对方面经验丰富。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为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某次国家税务总局对其集团公司的税务检查中,该企业作为集团的重要全资子公司,亦属于检查范围之内。在接到检查通知后,该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导层对税务检查事项高度重视,立刻召开会议讨论税务检查应对方案,并及时联系税务专业人士,评估此次税务检查的涉税风险点。在高新检查方面,针对企业比较薄弱的研发费用环节,企业进行了专项的规范,并单独设置了研发费用辅助账。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企业最终平稳的度过了税务检查,主管机关亦未对企业的高新资格提出任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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