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怎么判?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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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怎么判?判几年?

2024-04-18 0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刑法条文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较为特殊,要慎重认定处理:

一、大义灭亲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我国不承认大义灭亲的行为,对实施大义灭亲的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被杀着在被灭亡前大多存在严重的过错的行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二、安乐死

我国不允许实施安乐死,实施该种行为仍然涉嫌违法犯罪。

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提供治疗,以减轻其痛苦。即使患者自愿请求对其实施安乐死,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患者的自愿行为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三、相约自杀

相互约定共同自杀,因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一方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一方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幌子,诱骗他人自杀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四、强迫、引诱他人自杀

自己不直接动手,通过威胁、使用暴力、诱骗行为让自杀者自己杀死自己,借刀杀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杀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五、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未成年人或教唆精神病人自杀,由于自杀者对于自杀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更应从重处罚。

六、先前过错行为致人自杀

因先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应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智较为脆弱或者身体特殊体质(如诱发心脏病、脑梗等),这时个人理解不存在犯罪问题,当然可能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明知他人有严重疾病仍然去刺激,诱发疾病死亡的,则有可能涉嫌犯罪。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如果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不应做故意杀人罪处理,致人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其他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节选)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节选)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节选)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6):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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