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祥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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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祥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2023-06-30 21: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3〕21号 

被告人李万祥(曾用名李志坚),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2********,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3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15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李万祥饮酒后驾驶青AN****号白色“本田”牌小型客车从本市城东区湖滨小区行驶至互助路交警支队一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75mg/100mL,民警带其至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2022年9月23日西宁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宁公刑鉴(理化)字[2022]1540号《检验报告》,送检的李万祥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警务云信息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信息查询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照相说明书、呼吸测试仪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万祥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光盘一张);4.鉴定意见:西宁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22]1540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万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万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培淑

                                             

                                               

2023年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电话:1399704****;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起诉书》拾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光盘肆张(含电子卷宗光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游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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