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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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

2023-09-26 04: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就相应的本地立法工作,政府于2021年4月14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获立法会三读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已于2021年5月31日刊宪生效。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选举委员会由1 500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负责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候选人出选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换届选举。

选举委员会有5个界别,每个界别由若干个界别分组(共40个)组成。

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由3种方式产生,分别是当然委员、由界别分组内的指定团体提名产生的委员及由界别分组内的已登记投票人经选举投票产生的委员。在40个界别分组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港区人大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香港地区委员(“港区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学校董事会主席或校务委员会主席及指定界别分组内若干法定机构、重要谘询委员会和相关团体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另外,宗教界及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全数委员,以及科技创新界、会计界、法律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和中医界界别分组的若干名委员则由该等指定界别分组内的指定团体提名产生。余下的委员则由相应界别分组内的指定团体投票人或个人投票人选出。

为组成新一届的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会透过界别分组一般选举选出最多共982席委员,指定界别分组则会提名共156席,当然委员最少共362席。

新一届的选举委员会将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任期5年)。如果在行政长官任期内行政长官职位出缺,选举委员会便负责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如在职位出缺后6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任期5年),则无须安排补选。在举行行政长官补选之前,如选举委员席位有空缺,便会举行界别分组补选及/或补充提名,以便更新选举委员名单。不过,如在举行行政长官补选之前的一年内已更新选举委员名单,则不用举行界别分组补选及/或补充提名。另外,若立法会当届任期完结日与选委会的组成日或选委会举行补选的日期相隔多于12个月,则须就新一届立法会换届选举举行界别分组补选及/或补充提名,以填补任何选举委员席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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