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进出口需注意涉台称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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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进出口需注意涉台称谓问题

2023-10-06 2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下面2022年3月的图清晰些,大家可点击查看大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贸促法【2005】041号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贸促会各地方分会:

近日,有关部门多次致电我部,认为我会系统出证认证机构所办理的部分认证文件,如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各部门要统一做法。现将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请各地方贸促分支机构在具体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PEI,CHINA,或CHINESE TA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用(、)、破折号(一)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W(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 (TAIWAN/TAIPEI)。

请各地贸促分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签发原产地证、认证单据和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等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把关,并请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签证代办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内容拓展:

海关关于进出口环节涉及ROC问题的法规

海关总署 对进出口环节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货物加强监管署厅发〔2002〕2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来,在台湾地区与我进出口贸易中连续发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情事,其主要表现为:进出口商品上注明制造国为“中华民国”;进口设备上注有“中华民国制造”;企业章程中出现“中华民国”国籍;进出口单证上标有“中华民国”字样;邮递或传真的贸易文件中出现“中华民国”字样等。为坚决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和对台湾地区正常的贸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关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在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的监管验放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政治敏感性,防止有“中华民国”字样和标志物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二、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单据等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792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标注“中华民国”字样的单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97号)(以下简称2个《通知》)的规定处理。

三、海关在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关贸易文件中标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应比照2个《通知》的规定处理。如发现企业章程中标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应当主动、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各地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的宣传引导和守法自律教育,密切与各地台商协会和台办的联系配合,做到以防为主。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8月15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2000年第97号[署办法〔2000〕97号] 对标注“中华民国”字样的单据处理问题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海关执法,总署曾于去年11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792号)。近日,有海关反映,发现在进口货物舱单上标注有“中华民国”字样,希望总署进一步明确此类单据的处理办法。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海关在办理有关运输工具和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时,如发现当事人提交海关审核的舱单、发票等单据上标有“中华民国”(或Republic of China,ROC)字样的,应比照署法〔1999〕792号通知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涂掉有关字样后,海关才予以接受。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0年3月13日

关于对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进出口货物及包装处理问题的通知 署法〔1999〕7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部分海关就进出口货物本身或其外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字样如何处置问题请示总署。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海关执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的规定,对我国政治有害的物品禁止进出境。据此,对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出口。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在货物上注明原产地为“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或“MADE IN PRC”。

三、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对无法作消除处理的货物,予以退运。

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四、各海关要做好对有关企业,特别是台商投资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在进出口环节再行处理,影响货物及时通关。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政法司联系。

海关总署

1999年11月26日

(来源:整理自今日海运、阿拉关务人、网络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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