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新政策将促进香港基金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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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新政策将促进香港基金业发展

2024-07-07 05: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8年12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引入针对现时适用于合资格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政策的修订。

按照新规定,利得税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合资格的基金;以及 由合资格的基金设立的特定目的实体。

新政策下豁免范围的扩展有利于基金简化其运营规程以及在香港从事更多投资相关的活动,无疑将受到基金业的欢迎。

2018年12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引入针对现时适用于合资格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政策的修订。

此次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政策的再次修订旨在消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欧盟对目前香港离岸基金税收豁免制度存在的疑虑,同时促进香港的财富和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

业界对于修订利得税豁免政策的诉求来自于基金在实际操作中较难享受税收豁免,从而导致许多拥有投资团队的基金在香港一般不考虑利用香港离岸基金税收豁免。总体上,新政策是一大进展,将有助于香港实现一直以来成为财务和资产管理中心的目标。政策预期将受到基金业,尤其是私募基金的欢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移除了目前香港离岸基金税收豁免的“污染条款”,这意味着,即使基金就其中一个不满足豁免的投资组合被征税,该基金的其他符合资格投资亦不会被“污染”(即取消豁免)。这项修订消除了由一次不符合资格的交易而导致整个基金无法享受税务豁免资格的风险,迈出了修订的重要一步。我们相信这项修订将吸引更多基金经理在香港设立或扩大他们的业务。

利得税豁免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将适用于非居民(包括离岸基金)的税务豁免与适用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税务豁免相结合。现行利得税豁免除向基金层面提供外,保留了非居民享受利得税豁免的待遇。继续保留这项政策对当前的税收环境而言无疑是一项受欢迎的举措,这将避免因取消这项豁免而可能会对财务和资产管理行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的观察,虽然在香港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享有利得税豁免待遇,但在香港设立一家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将涉及监管审批以及复杂的免税操作等限制,导致当前市场上对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兴趣有限。而《条例草案》对利得税豁免政策的修订则取代了原先关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利得税豁免的旧规,将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条文引入《条例草案》之内,从而简化了其税收豁免资格。但实际操作中,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仍可能会受到来自监管方面的限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可能会对私募基金在建立及维持投资团队产生的影响,此次《条例草案》对政策的修订未将先前关于附带权益的税收(或部分税收)提案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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