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首次注册护士执业证书体检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4-07-02 1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闽卫医政函〔2019〕265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委直属各医院,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审批权限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省属医院和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蜂疗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依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 2014 〕120号)执行。   二、首次注册   (一)基本条件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存有护士资格信息;   4.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护士临床实习证明(附件2);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3);  6.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进行个人电子化注册账户激活,并在电子化注册账户中进行首次注册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nhc.gov.cn)登陆,护士个人电子化注册账户激活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2.医疗卫生机构在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信息,并核验相关纸质材料,审核同意后从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中打印《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向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   4.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并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端)中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由护士个人妥善保管。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福建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4)。   三、延续注册   (一)基本要求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注册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附件3)。   (三)办理程序   1.护士延续注册办理参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办理程序,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医疗机构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3.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以延续注册。   四、变更注册   (一)基本条件   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   1.护士变更注册办理参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办理程序,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审核、拟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2.拟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其他   1.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可不需办理变更注册。   2.军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按本通知第一点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注销注册   (一)基本条件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二)办理程序   1.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予以注销注册。   2.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3.护士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予以记录及注销注册,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重新注册   (一)基本条件   护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满足本通知中“首次注册”基本条件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1.护士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通知中“首次注册”要求办理。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4)。   3.护士办理重新注册时,电子化注册系统存有其原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不需提供学历证书和临床实习证明。   七、其他   (一)为保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发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4月29日前完成电子化注册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端)的全部存量业务。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二)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网上申请。全省护士办理执业注册许可事项时,应当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系统进行申请后,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未在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护士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10号)办理。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进行细化,尽量减并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监管效能。   (六)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4月29日前将本辖区落实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情况书面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管理处。   (七)自2019年5月1日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函〔2009〕227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函〔2008〕580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医〔2013〕111号)废止执行。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理专业实习证明      3.护士注册体检表      4.临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