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猝死家中,同桌人员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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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猝死家中,同桌人员是否担责?

2023-05-27 23: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日常交际中

  同事相聚

  自然少不了把酒言欢

  如若共同饮酒后

  有人回到家中因饮酒过量导致猝死

  同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今天一起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近日,南丹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聚餐酒后猝死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李与阿龙、老默、刘一、富贵、吉吉、阿强(第三人,同桌但未饮酒)等 6 人同为南丹县某食品批发部员工。

  2022年10月28日,阿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催促小李到其住处聚餐,小李因盛情邀请不便拒绝,遂于晚上10点赴约。

  席间,小李喝了两杯自酿糯米酒以及葡萄酒,回到家后便在床边跪地不起。其家人见状不妙,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抢救无效并当场宣布小李死亡。    

  经鉴定中心鉴定,小李符合酒后心源性猝死。

  小李不幸去世后,家属与同桌饮酒者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 小李亲属认为 )

  小李生前不胜酒力,极少饮酒,但小李却在阿龙处短短 1小时内大量饮酒,同桌人员对小李的死亡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阿龙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5万元中的20%。

  法院调解   

  因案件涉及当事人多,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道理,庭前、庭审中始终无法达成和解。

  “因饮酒导致意外身亡后,家属将同桌饮酒人员告上法院,这样的案子其实不少,考虑到双方都是同事朋友,结合南丹聚餐都会饮酒的风俗民情,我认为还是得继续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承办人黄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暂不判决,继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个一个反复打电话沟通,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方案。

  “法官,我老公平时几乎不喝酒,同事们也都知道的,当晚就是主家不停地催他,他才不得不去。如果同桌的不劝酒,他不可能在短短一小时内就饮用度数不明的自酿米酒和葡萄酒。出门时人还好好的,去他们那里一趟回来就出事了,他们敢说没有责任吗?他们一定得赔偿!”

  原告

  被告

  “法官,我们约小李吃饭是想几个同事一起聚聚联络感情,他能喝多少他自己应该最清楚,我们并没有劝他喝酒,还安全把他送到家了,他回家后出事我们有什么责任?”

  调解几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不气馁,一连几天继续与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进行协调沟通。

  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控制能力……

  同桌饮酒人员相互间负有注意、提醒的义务……

  在后续与各当事人的沟通中,黄法官结合“对于负有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饮酒行为的组织、饮酒过程中是否有劝酒行为、同桌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

  经过再三努力,调解终于顺利推进,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对于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酌情由组织饮酒者阿龙承担约3%(3.28万元),提前离席的老默、阿强各承担约0.9%(1万元),其余同桌饮酒人员刘一、富贵、吉吉各承担约1.2%(1.28万元)的赔偿责任;6人赔偿金额共计9.12万元。

  目前,同桌的6人均全部支付了赔偿款,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同事间聚餐饮酒本为正常社交,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存在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法律作为公民权益的保护法,应当给予救济,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数人同桌饮酒时,相互之间应有善良的互相照顾和注意的义务,参与者应相互提醒避免过量饮酒,饮酒后应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聚餐饮酒,量力而行,同行饮酒,互相照顾,不要让本是亲友的大家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

  (文中名字均属化名)

  来源 | 河池中院

  编辑 | 蒙宛若

  责编 | 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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