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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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2024-07-16 0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为保证水质安全适于饮用,对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学的因素)容许限量所作的规定,是供水部门产品质量标准,也是卫生部门开展饮水卫生监督,评价饮用水水质的依据。

制订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原则 ①流行病学上安全。②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对机体无害。③水的感官性状良好。在确定标准的项目和其限量时,应考虑水中较普遍存在且容易引起危害又便于常规分析的项目。尽量采用综合性指标(如色、臭、混浊度等)和指示性指标(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等),还应考虑有害物质同时在空气、食物中的分布及其可能摄入体内的含量。

我国现行标准经过1956及1959年的多次修订,于1976年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于1984年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放射性指标,并提出一些项目的试行标准。1936年新颁布的标准(GB5749—85)如下。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编号

项 目

标 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2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3456789101112131415

臭和昧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碳酸钙计)铁锰铜锌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毒理学指标:

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6.5~8.5450 mg/L0.3 mg/L0.1 mg/L1.0 mg/L1.0 mg/L0.002 mg/L0.3 mg/L250 mg/L250mg/L1000 mg/L

1617181920212223242526

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以氮计)氯仿*

1.0 mg/L0.05 mg/L0.05 mg/L0.01 mg/L0.001 mg/L0.01 mg/L0.05 mg/L0.05 mg/L0.05mg/L20 mg/L60μg/L

(续表)

编号项 目标 准27282930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六六六*3μg/L0.01μg/L1μg/L5μg/L 细菌学指标: 313233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100个/ml3个/L在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3435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0.1Bq/L1 Bq/L

*试行标准

标准的制定依据 (1)根据感官性状良好的原则确定的标准: 色度规定铂钴比色法不超过15度,以限制自然界的植物性污染及工业废水对水源水的污染。

浑浊度用硅藻土目视比浊法及甲��聚合物分光光度法测定,如不超过5度,在一般生活饮用时不发现浑浊,也可限制某些有害不溶解物质的含量。

臭和味的规定是指水在煮沸前后的强度均不得超过2级,以限制发臭物的污染和防止氯化消毒产生氯酚的异臭。

肉眼可见物系指动植物和其他有机、无机物的可见污染。

一些化学指标(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和氯化物) 的限量也是按感官性状制订的。例如锰,根据动物实验,它的最大无作用剂量为1mg/kg(即相当于水锰20mg/L),而在臭味试验中,大于0.1mg/L时已可使水具有异味。故“标准”规定,饮用水中锰的含量不超过0.1mg/L。

(2)根据对机体无害的原则确定的标准: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铅、银和硝酸盐等十项指标的限量都是以卫生毒理作用或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作为依据的。例如氟化物,在我国多数地区,当水氟不超过1mg/L时,氟斑牙发生率低,程度也较轻,且不影响人体健康;故“标准”规定,饮用水中氟化物(以F计)不超过1mg/L。又如氰化物,根据实验资料,其嗅觉阈浓度为0.1mg/L,而对动物的无作用剂量为0.005mg/L(相当于水中含量0.1mg/L),故“标准”规定氰化物(以CN-计)的含量不超过0.05mg/L。

(3)根据流行病学上安全的原则而确定的标准: “标准”以水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和游离性余氯含量作为细菌学的指示性指标,用以评价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的安全性。①细菌总数: 根据大量调查,我国清洁天然水中的细菌总数多不超过100个/ml;各地水厂经正常的净化消毒,出厂水可达到此要求。故“标准”规定,饮用水中细菌总数为1ml水中不超过100个。②大肠菌群:在粪便中含量极多,水中检出此菌可表示水曾被粪便所污染,因而也可推测有其它肠道病原微生物并存的可能。“标准”规定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每升水不超过3个,因在用氯作消毒试验中,当大肠菌群数降至每升10个时,水中的伤寒、副伤寒和痢疾等致病菌已被完全杀灭。而且在实验条件下,加入水中的病原菌远较天然水中可能存在的病原菌为多,因此每升水中大肠菌群数不超过10个时,在预防肠道病菌的传播上已属安全。本“标准”还采用了一定的安全系数。某些肠道病毒和肝炎病毒对氯的抵抗力比大肠菌群强,已有多起肠道病毒性疾病经水传播的报道。因此,上述大肠菌群标准在病毒学上是否也已安全,尚待进一步研究。③游离性余氯: 现有资料表明,用氯消毒,当接触时间为30min以上,游离性余氯量不小于0.3~0.5mg/L时,不仅对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痢疾杆菌、钩端螺旋体和布氏杆菌等有完全的杀灭效果,而且对一些肠道病毒也有一定灭活作用。因此,“标准”规定,自来水氯化消毒后出厂水中游离性余氯量不低于0.3mg/L。但当管网水受到二次污染时,余氯易被耗尽,为预示有无二次污染,又规定管网末梢水的游离性余氯量不低于0.05mg/L。测定游离性余氯,简单、快速,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氯消毒的效果。氯消毒效果受水温、水的pH值、浑浊度、实际加氯接触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须经常用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数的检验结果加以考核。

1984年我国对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总硬度改以碳酸钙 (CaCO3)计,标准为不超过450mg /L。氟化物标准为不超过1.0mg/L,不再设低限要求。砷改为不超过0.05mg/L。铅改为不超过0.05mg/L。此外新增加项目有溶解性总固体不超过1000mg/L;硫酸盐不超过250mg/L;氯化物不超过250mg/L;硝酸盐(以N计)不超过20mg/L; 总α放射性不超过0.1Bq/L;总β放射性不超过1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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