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政务服务网 政策文件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饮水安全应急保障方案 叙永县政务服务网 政策文件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叙永县政务服务网 政策文件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3 01: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届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供水效益,保证工程安全、持久运行,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地区)、村社、学校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县政府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叙永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区供水区域除外),从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护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

(一)国家投资修建的“千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县人民政府。

(二)国家投资修建的“千人”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日常管理。

(三)非国家投资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四)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国家投资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拍卖、转让。

第六条  按照“谁产权、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

(一)国家投资修建的“千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叙永县人民政府授权叙永县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单位需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二)国家投资修建的“千人”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或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三)国家投资修建的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四)非国家投资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人自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完工验收后30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所有权及管理权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书面移交相关单位。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政管理责任。

(一)县级部门管理责任

县水务局负责规划、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开展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全县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指导饮水安全应急事故处置;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开展广泛的宣传,不断促进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供水价格核定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筹集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对全县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协助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工作。

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初审,并对已划定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无理阻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盗取和破坏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危害乡镇供水安全等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装的计量水表的质量监督管理及计量水表的检定工作。

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国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国网叙永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安全饮水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

1.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供水安全负属地行政管理责任。

2.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各项协调工作及处理群众纠纷。

3.负责落实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向县政府申请水源保护划定,设置水源保护标识标牌,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4.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发生饮水安全应急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负责对已划定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环境巡查及监管。

第九条  工程管护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行、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水费收缴、岗位责任等运行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供水工程运行中的财务档案、收费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管护资料归档工作。

(二)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并且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运行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制水技术培训和激励考核,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规定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和控制范围。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30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工程运行管护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按程序报批,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并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同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叙永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泉水、水窖(水柜)、蓄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水源的保护。

第十二条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开展水质检测、巡检工作并进行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出现水质安全事故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千人”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水务局备案;“千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发生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时,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根据事故预警分级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水价的核定和收费的收取、使用等事项需接受财政、发改、审计、水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药剂、维修等成本按全县农村人口每人每年4元测算,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解决,具体奖补标准、资金使用环节等相关规定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文下发。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未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理阻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盗取和破坏村镇公共供水设施、危害村镇供水安全等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与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