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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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

2024-07-11 06: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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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

打假再次重拳出击

去年扒了很多不良产品

今天我们来说说

食品保质期的那些事儿

周某在商场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头道香酱油”和“生抽酱油”,两瓶酱油标签标注的配料、氨基酸态氮、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相同,但保质期却不同,分别为为36个月和72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普法Vlog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

周某在遂宁某商场购买了由重庆某公司生产的“头道香酱油”和“生抽酱油”,共计消费36.6元。两瓶酱油标签标注的配料、氨基酸态氮、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相同,但保质期分别标注为36个月和72个月。周某认为该两瓶酱油的保质期与市面上执行同样产品标准酱油的普遍保质期不一致,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而销售者负有进货查验义务;案涉食品虚假标注保质期属于通过外观和形式审查就可发现的问題,但销售者并未尽到严格谨慎的审查验收义务,致使案涉食品得以售出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退还货款,并要求商场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某公司辩称,根据国家标准酿造酱油(GB/T18186-2000)第11.2条规定,瓶装产品的保期质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并未对酱油保质期的上限作出规定,故在两款酱油上分别标注酱油的保质期为36个月、72个月并无不当,对消费者不会产生误导,且案涉的两款酱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质量问题。

商场辩称,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部分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均能证实销售的案涉酱油均在保质期内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没有侵犯消费者的任何权益。

法院认为

根据《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规定,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食品经营企业应遵循食品生产企业确定的保质期进行食品经营活动,故重庆某公司有权遵循国家标准酱油酿造和瓶装产品的最低保质期的规定,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其对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保质期是重庆某公司对自身食品质量的保证,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周某虽对保质期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食用食品遭受损害,其在未尽到初步证明责任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八项 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

保质期却不一致

这样的产品合格吗?

法官说法

产品质量问题与产品保质期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较为焦点问题,生产者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对保质期的标注也是在遵循下限的情况下,在法律并未对保质期上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自行确定产品的保质期是对自身食品质量的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需检查其是否在保质期内,同类商品的保质期不一致属正常情况。

原标题:《3.15消费维权|相同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质期不一样是否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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