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自产农副产品的概念分析与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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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自产农副产品的概念分析与范围界定

2024-07-02 19: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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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逐步成熟。《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2018年10月出版的《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对《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销农副产品免登记的特征解读主要体现有三点:自然人行为、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进行互联网销售。这对未来对于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活动影响深远,也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副产品种类繁多,鉴于本人水平有限,本文中只着重谈一谈自产食用农副产品。

一、何为“自产”

相对于“他产”的概念,“自产”是指要是自己生产的,而不是从其他农户那里收购过来然后再集中通过网络进行转卖。

二、食用农副产品的概念

关于《电子商务法》中农副产品的豁免登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表述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那《电子商务法》中的食用“农副产品”和《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在概念上有什么相同或不同?

一直以来,“农副产品”概念一直模糊不清,不同部门之间对农副产品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

(一)商务部提出的《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GB/T 21721-2008)中将农副产品定义为“包括粮油、蔬菜(含食用菌)、果品、禽畜肉、禽蛋、水产品、茶叶、调料等产品及其加工品”,这意味着该标准将传统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均纳入农副产品管理。对于什么是农产品加工品,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描述为“直接将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该目录下列明有“稻谷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业”等工业,而很多显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的农产品加工品,如大米、食用油、食糖等是被严格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如果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销售上述农副产品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的话,那是否会与《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相矛盾?

(二)农业部起草的《绿色食品 禽畜可食用副产品》(NY/T 1513-2017)中对禽畜可食用副产品的定义为“禽畜的头(舌、耳)、尾、翅膀、蹄爪、内脏(肝、肾、肠、心、肺、胃)、皮等可食用的产品”,由此可推农副产品是和农产品相对的概念,是进行农业活动时附带产生的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加工的副产品,例如家禽饲养获得的鲜禽蛋等。但如果农副产品的范围仅限于上述副产品,而将传统的农产品排除在外,这不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普适性和包容性。

(三)《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在起草第十条时,也借鉴税务部门的相关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中有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进行注释,既包括各种粮食果蔬等传统农产品,也包含了豆粕、动物内脏和血液、鱼粉虾酱等副产品。在《电子商务法》初次审议稿中,上述条文原来的表述为“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农产品自产自销……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从初次审议稿到现在的成文法,其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个人销售”,限定了经营主体是自然人;二是农产品变为“农副产品”,拓展了免登记的经营范围。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认为的农副产品的概念应当是包括农产品的。

副产品,是指制造某种物品时附带产生的物品,英文是by-products,而农副产品就应当是agricultural by-products,这或许也有助于我们对农副产品的狭义理解。但对于《电子商务法》中所指的“农副产品”,笔者认为,其应当是包含农产品和农产品的副产品这两个概念的,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附带产生的产品。这既和《食品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免许可在法律精神上保持一致,也符合我们对农副产品这一概念的传统认知。

三、食用农副产品的范围

在确定了食用农副产品的概念后,对于食用农副产品的范围界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为主、相关规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一)生产许可为主

顾名思义,在界定食用农副产品范畴上以《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为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底印发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中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有过界定,认为“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食用农副产品,同样可以按照此原则,已纳入《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应再被认定为农副产品。

(二)相关规定为辅

食用农副产品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仍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则进行界定,笔者就目前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食用农产品目录中除上述食用农副产品外,也将巴氏杀菌奶、熏肉、酱腌菜等在《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也列入。按照上述原则,便不能将巴氏杀菌奶、熏肉、酱腌菜等纳入食用农副产品管理。

四、结语

我国从古至今一直是个农业大国,“小农经济”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销售食用农副产品的自然人网店正如《电子商务法发条释义》中所言,“大部分属于兼职或偶然经营”。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网销食用农副产品在豁免登记方面的确十分复杂,具体的可操作性细则还需有待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笔者个人意见,水平有限,难免会有错误疏漏偏颇之处,烦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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