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关于学校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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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关于学校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探讨

2024-01-19 09: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卢叶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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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办案实务、经验交流……《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学校食品安全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以及与广大群众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重大民生课题,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怎样把好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许可,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以江苏省徐州市某学校食堂查处案件为例,分析和讨论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问题。

探讨背景

2020年暑期,某地一学校在食堂经营中,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一家餐饮公司对食堂进行经营管理。开学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公司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虽然食堂已经以学校名义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仍在有效期内,但市场监管部门因餐饮公司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此,有的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餐饮公司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该对其处罚;有的人认为,该学校已经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还在有效期内,不应该对其处罚。对于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该不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主体是谁,目前存在着分歧,笔者试对学校食堂许可问题做分析探讨,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不同经营模式和经营主体的理解。

一是对不同经营模式要进行合理区分。目前,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有自主经营、承包、委托经营等。自主经营是指学校从事食堂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负盈亏,能够独立自主地对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学校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食堂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权利义务仍由学校享有和承担。承包是指学校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食堂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学校进行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这三种经营方式,监管难点主要在于委托经营和承包的区别,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包还是委托经营,都是基于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本质属性是相同的,最显著的区别是,财务上的支配权和“报酬”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委托经营偏重于内部管理,承包侧重于业绩及利润目标的实现。

二是要正确理解相关经营主体的含义。目前,以承包或是委托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单位分为餐饮管理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管理单位指主要为学校提供人员、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等服务的管理公司,本身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仅提供运营管理、食品贮存运输等服务。一般来说,餐饮服务单位指的是通过即食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经营者,本文餐饮服务单位指的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已在其他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餐饮管理单位侧重提供管理服务,并未从事过食品经营活动,而餐饮服务单位侧重已经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相应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3条第3款对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管理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即餐饮服务单位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餐饮管理单位需“符合条件”。

第二,不同经营模式和经营主体的许可分析。

一是餐饮管理单位为经营主体。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笔者认为,餐饮管理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前提条件是符合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不作为招投标的条件。餐饮管理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根据经营方式来确定。

餐饮管理单位以委托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是学校以委托方名义向餐饮管理单位付一定的报酬,要求餐饮管理单位采用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来改善学校食堂的经营状况。餐饮管理单位经营食堂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改善学校食堂的经营状况。笔者认为,以委托方式经营食堂的,餐饮管理单位是拿报酬替学校管理食堂,不独立支配财务,不以赚钱为目的,偏重对学校食堂管理上的改善,可以不以其名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管理单位在投标成功后,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保证所提供餐食的安全。

餐饮管理单位以承包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是公司向学校支付一定的报酬取得承包权,对食堂进行经营管理。从监管实际来看,承包方承包经营食堂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容易出现为降低成本而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为降低管理成本而放松食品安全管理等问题,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笔者认为,为规范承包经营行为,餐饮管理单位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为经营主体。餐饮服务单位以承包或委托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应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招投标条件之一。笔者认为,该餐饮服务单位若在其他经营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以该许可证作为投标审查的条件,待投标权确定后,再根据是承包还是委托经营,参照上述对餐饮管理单位的分析确定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学校食堂已经办理过食品经营证。学校食堂已经以学校的名义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笔者认为,餐饮管理单位或餐饮服务单位若没有改变原许可审查核准条件下食堂的设施及布局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继续使用原学校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上述探讨,学校食堂无论采取自主经营,还是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主体应根据经营方式等来确定。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卢叶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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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分析!关于学校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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