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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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评价

2024-07-16 17: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2年1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请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绿色食品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准及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组织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实施符合性评价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 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标,合理合规。

(二)严审严查,质量第一。

(三)科学严谨,注重实效。

(四)独立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审查工作应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组织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初审、书面审查(综合审查)等。

第五条 受理审查,是指省级工作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县级工作机构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形成受理审查意见。国家级龙头企业可由中心直接受理审查,省级龙头企业可由省级工作机构受理审查。

第六条 初审,是指省级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理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人材料复核,同时审查现场检查、产地环境和产品检验等材料,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七条 综合审查,是指中心审查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及其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续展申请材料的综合审查,初审和综合审查可合并完成。中心负责省级工作机构续展意见及相关材料的备案和抽查。

第八条 涉及境外申请的可由中心直接受理审查,后续工作由中心统一负责。

第九条 检查员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检查员须经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条 审查工作实行签字负责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检查员应按照所执行的审查任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审查要求,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资质条件和要求: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或稳定的原料来源。

1.稳定的生产基地应为申请人可自行组织生产和管理的基地,包括:

(1)自有基地;

(2)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3)流转土地统一经营。

2.稳定的原料来源应为申请人能够管理和控制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原料,包括:

(1)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获得的原料。申请人应与生产基地所有人签订有效期三年(含)以上的绿色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协议);

(2)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原料。申请人应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主体签订有效期三年(含)以上的原料供应合同(协议);

(3)购买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绿色食品证书”)的绿色食品产品(以下简称“已获证产品”)或其副产品。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体要求为:

1.种植业:

(1)粮油作物产地面积500亩(含)以上;

(2)露地蔬菜(水果)产地面积200亩(含)以上;设施蔬菜(水果)产地面积100亩(含)以上;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内集群化发展的蔬菜(水果)申请人,露地蔬菜(水果)产地面积100亩(含)以上;设施蔬菜(水果)产地面积50亩(含)以上;

(3)茶叶产地面积100亩(含)以上;

(4)土壤栽培食用菌产地面积50亩(含)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50万袋(含)以上。

2.养殖业:

(1)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500头(含)以上;

(2)肉羊年出栏量2000头(含)以上;

(3)生猪年出栏量2000头(含)以上;

(4)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10000只(含)以上;

(5)鱼、虾等水产品湖泊、水库养殖面积500亩(含)以上;养殖池塘(含稻田养殖、荷塘养殖等)面积200亩(含)以上。

(四)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六)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七)具有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以下简称“绿色食品内检员”)。

(八)申请前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九)与工作机构或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十)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完成注册。

(十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资质要求。包括:

1.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涉及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猪肉产品申请人应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或委托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并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协议);

3.其他资质要求。如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屠宰许可证等。

(十二)续展申请人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按期提出续展申请;

2.已履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商品类别涵盖范围内。

(二)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内的产品,如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需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预包装产品应使用注册商标(含授权使用商标)。

(四)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五)产品质量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六)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七)包装储运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准则。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委托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委托加工的种植业、养殖业申请人,被委托方应获得相应产品或同类产品的绿色食品证书(委托屠宰除外);

2.实行委托种植的加工业申请人,应与生产基地所有人签订有效期三年(含)以上的绿色食品委托种植合同(协议);

3.实行委托养殖的屠宰、加工业申请人,应与养殖场所有人签订有效期三年(含)以上的绿色食品委托养殖合同(协议),被委托方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使用申请人提供或指定的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的饲料,不可使用其他来源的饲料;

(2)养殖模式为“合作社”或“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社应为地市级(含)以上合作社示范社;

(3)如购买全混合日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等,应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4.直接购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或已获证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申请人,如实行委托加工或分包装,被委托方应为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二)对申请产品为蔬菜或水果的,基地内全部产品都应申请绿色食品。

(三)加工产品配料应符合食品级要求。配料中至少90%(含)以上原料应为第十一条(二)中所述来源。配料中比例在2%~10%的原料应有稳定来源,并有省级(含)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应依据《绿色食品标准适用目录》执行,如原料未列入,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比例在2%(含)以下的原料,应提供购买合同(协议)及购销凭证。购买的同一种原料不应同时来自于已获证产品和未获证产品。

(四)畜禽产品应在以下规定的养殖周期内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1.乳用牛断乳后(含后备母牛);

2.肉用牛、羊断乳后;

3.肉禽全养殖周期;

4.蛋禽全养殖周期;

5.生猪断乳后。

(五)水产品应在以下规定的养殖周期内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1.自繁自育苗种的,全养殖周期;

2.外购苗种的,至少2/3养殖周期内应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六)对于标注酒龄的黄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名称相同,标注酒龄不同的,应按酒龄分别申请;

2.标注酒龄相同,产品名称不同的,应按产品名称分别申请;

3.标注酒龄基酒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且该基酒应为绿色食品。

(七)其他涉及到的情况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及中心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查内容与要点

第一节  申请材料构成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环境和产品检验材料、工作机构材料四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 申请人材料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产品调查表。

(二)质量控制规范。

(三)生产操作规程。

(四)基地来源证明材料。

(五)原料来源证明材料。

(六)基地图。

(七)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八)生产记录及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仅续展申请人提供)。

(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材料

(一)《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

(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会议签到表》(以下简称“会议签到表”)。

(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以下简称“发现问题汇总表”)。

(五)绿色食品现场检查照片(以下简称“现场检查照片”)。

(六)《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七)现场检查取得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和(六)由工作机构和申请人留存。

第十七条 环境和产品检验材料

(一)《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绿色食品抽样单。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材料

(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绿色食品受理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受理审查报告”)。

(三)《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和(二)由工作机构和申请人留存。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顺序编制成册。

第二节  申请人材料审查

第二十条 申请书及产品调查表

申请人应使用中心统一制式表格,填写内容应完整、规范,并符合其填写说明要求;不涉及栏目应填写“无”或“不涉及”。

(一)申请书

1.封面应明确初次申请、续展申请和增报申请,并填写申请日期;

2.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内检员应签字确认,申请人盖章应齐全;

3.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商标注册证号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如委托生产应在相应栏目注明被委托方信息;

4.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规章要求;

5.商标应以“文字”“英文(字母)”“拼音”“图形”的单一形式或组合形式规范表述;一个申请产品使用多个商标的,应同时提出;受理期、公告期的商标应在相应栏目填写“无”;

6.产量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7.包装规格应符合实际预包装情况;绿色食品包装印刷数量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年产值、年销售额应填写绿色食品申请产品实际销售情况;

8.续展产品名称、商标、产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备注说明。

(二)产品调查表包括《种植产品调查表》《畜禽产品调查表》《加工产品调查表》《水产品调查表》《食用菌调查表》《蜂产品调查表》,应按相应审查要点(附件1—附件6)审查。

第二十 质量控制规范

申请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合理,制度健全,并满足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人简介、管理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可追溯体系、内部检查、文件和记录管理、持续改进体系等。应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应有生效日期。对续展申请人,质量控制规范如无变化可不提供。

第二十 生产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含食用菌产品)、养殖规程(包括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和加工规程,申请人应依据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及中心发布的相关生产操作规程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应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对续展申请人,生产操作规程如无变化可不提供。

(一)种植规程(含食用菌产品)

1.应包括立地条件、品种、茬口(包括耕作方式,如轮作、间作等)、育苗栽培、种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产品收获及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2.投入品的种类、成分、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二)养殖规程(包括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

1.应包括环境条件、卫生消毒、繁育管理、饲料管理、疫病防治、产品收集与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废弃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2.投入品的种类、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三)加工规程

1.应包括原料验收及储存、主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组成及比例、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产品收集与处理、主要设备清洗消毒方法、废弃物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等内容;

2.应重点审查主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成分、来源、使用方式,防虫、防鼠、防潮措施及投入品的种类、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要求。

第二十 基地来源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基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农户(社员)清单等,应重点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有涂改或伪造。

(一)自有基地

1.应审查基地权属证书,如产权证、林权证、滩涂证、国有农场所有权证书等;

2.证书持有人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4.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1.应审查合作社章程及农户(社员)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农户(社员)姓名、生产规模等栏目;

2.章程和清单中签字、印章应清晰、完整;

3.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三)流转土地统一经营

1.应审查基地流转(承包)合同(协议)及流转(承包)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农户(社员)姓名、生产规模等栏目;

2.基地流入方(承包人)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土地流出方(发包方)为非产权人的,应审查非产权人土地来源证明;

3.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4.合同(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 原料来源证明材料(含饲料原料)

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基地清单、农户(内控组织)清单及购销凭证等,应重点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有涂改或伪造。

(一)“公司+合作社(农户)”

1.应审查至少两份与合作社(农户)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协议)样本及基地清单;合同(协议)有效期应在三年(含)以上,并确保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内容应包括绿色食品质量管理、技术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基地清单中应包括序号、负责人、基地名称、合作社(农户)数、生产品种、面积(规模)、预计产量等栏目,并应有汇总数据;

2.农户数50户(含)以下的应审查农户清单,清单中应包括序号、基地名称、农户姓名、生产品种、面积(规模)、预计产量等栏目,并应有汇总数据;农户数50户以上1000户(含)以下的,应审查内控组织(不超过20个)清单,清单中应包括序号、负责人、基地名称、农户数、生产品种、面积(规模)、预计产量等栏目,并应有汇总数据;农户数1000户以上的,应与合作社建立委托生产关系,被委托合作社应统一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应审查基地清单及被委托合作社章程;

3.清单汇总数据中的生产规模或产量应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二)外购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

1.应审查有效期内的基地证书;

2.申请人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的原料供应合同(协议)及一年内的购销凭证;

3.合同(协议)、购销凭证中产品应与基地证书中批准产品相符;

4.合同(协议)有效期应在三年(含)以上,并确保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供应的稳定性,生产规模或产量应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5.购销凭证中收付款双方应与合同(协议)中一致;

6.基地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原料来自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合同(协议)真实有效的证明;

7.申请人无需提供《种植产品调查表》、种植规程、基地图等材料。

(三)外购已获证产品及其副产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1.应审查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

2.申请人与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持有人签订的购买合同(协议)及一年内的购销凭证;供方(卖方)非证书持有人的,应审查绿色食品原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来源证明,如经销商销售绿色食品原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合同(协议)及发票或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持有人提供的销售证明等;

3.合同(协议)、购销凭证中产品应与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中批准产品相符;

4.合同(协议)应确保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供应的稳定性,生产规模或产量应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5.购销凭证中收付款双方应与合同(协议)中一致。

第二十 基地图

基地图包括基地位置图及基地分布图或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图示应有图例、指北等要素,图示信息应与申请材料中相关信息一致。

(一)基地位置图范围应为基地及其周边5公里区域,应标示出基地位置、基地区域界限(包括行政区域界限、村组界限等)及周边信息(包括村庄、河流、山川、树林、道路、设施、污染源等);

(二)基地分布图或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应标示出基地面积、方位、边界、周边区域利用情况及各类不同生产功能区域等。

第二十 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一)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包装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要求。

(二)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样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三)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样式、产品配方、委托加工等标示内容应与申请材料中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 生产记录及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一)生产记录中投入品来源、用途、使用方法和管理等信息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中应有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 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资质证书。检查员应审查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一)营业执照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申请人登记信息;

2.证书中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提出申请时,成立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4.经营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类别;

5.应在有效期内;

6.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商标注册证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核验商标注册信息;商标在受理期、公告期的,按无商标处理;

2.证书中注册人应与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审查商标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

3.核定使用商品应涵盖申请产品;

4.应在有效期内。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核验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证书中生产者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3.许可品种明细表应涵盖申请产品;

4.应在有效期内。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证书中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经营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应在有效期内。

(五)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屠宰许可证

1.持证方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生产规模应能满足申请产品产量需要;

3.应在有效期内。

(六)绿色食品内检员证书

1.持证人所在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2.应在有效期内。

(七)国家追溯平台注册证明中主体名称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三节  现场检查材料审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由两名(含)以上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组织实施,检查员应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基地距离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计算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应安排在申请产品生产、加工期间的高风险时段实施。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委托现场检查的,应审查委托协议,并向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申请类型等与申请人材料的一致性,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的适用性和完整性,检查员保密承诺,申请人确认回执等。检查组和申请人应签字确认,盖章应齐全。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报告

(一)应由检查员按照中心统一制式表格在现场检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由他人代写。

(二)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描述应与申请人的实际生产情况相符,检查员应客观、真实评价各部分检查内容;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应全面评价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产地环境质量、产品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包装储运、环境保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等情况;检查员和申请人应对现场检查报告内容签字确认,盖章应齐全。

(三)对续展申请人,现场检查报告还应重点审查续展相关项目,如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产地环境、生产工艺、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会议签到表应按中心统一制式表格填写,应重点审查检查时间、检查员资质、申请人名称及参会人员情况等,检查员、签到日期应与现场检查报告中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三条 发现问题汇总表应客观说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涉及整改的,应重点审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长和申请人应签字确认,盖章应齐全。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照片

(一)检查员应提供清晰照片,真实、清楚反映现场检查工作。

(二)照片应在A4纸上按检查环节打印或粘贴,完整反映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总结会等环节,并覆盖产地环境调查,生产投入品,申请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管理层沟通等关键环节。

(三)照片应体现申请人名称,明确标示检查时间、检查员信息、检查场所、检查内容等。

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应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材料的一致性,工作机构对现场检查合格与否的判定,产地环境和产品检验项目及工作机构的确认情况等,盖章应齐全。

 

第四节  环境和产品检验材料审查

第三十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验应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按照授权业务范围组织实施。涉及境外检测的,检验报告可由国际认可并经中心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工作和出具报告时限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检验报告

(一)环境和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原件。同一品种的产品,每个产品应提供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同类多品种产品应按照《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同类分割肉产品(畜禽、水产)应至少提供一份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全项产品检验报告,如存在非共同项,应加检相应项目。

(二)报告封面应有检测单位盖章、检验专用章及CMA专用章,受检(委托)单位及受检产品应与申请材料一致。全部报告页应加盖骑缝章;报告应有编制、审核、批准签发人签名和签发日期。

(三)报告栏目应至少包括序号(编号)、采样单编号、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及检出限、检验方法、单项判定、检验结论等。环境检验报告还应包括单项污染指数(Pi)和综合污染指数(P综)。

(四)检测项目及标准值应严格执行对应标准中的项目和指标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检测项目或更改标准值。如绿色食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作废,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指标可不作检测,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

(五)检验结论表述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第八十一条释义的要求,备注栏不得填写“仅对来样负责”等描述。判定依据应为现行有效绿色食品标准。未经中心批准对申请人环境或产品重复抽样的,检验报告无效。

环境检验报告应对环境质量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应表述为:“××××(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区域(应明确生产区域内全部基地村)××××万亩(基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不符合NY/T 391-2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的相关要求,适宜/不适宜发展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结果判定和复检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NY/T 1055)要求,结论应表述为:“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符合/不符合NY/T ××××-20××《绿色食品 ××××》要求”。

(六)检验报告的修改或变更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第八十四条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 215)的要求,报告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作出相应说明。

(七)分包检测应符合国家和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环境和产品抽样

(一)环境采样地点应明确到村,布点、采样、监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二)产品抽样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要求,绿色食品抽样单应填写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抽样单应有编号,受检(委托)单位及受检产品等信息应与检验报告中申请人信息一致。

(三)产品抽样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当地工作机构实施,并向中心备案。如委托抽样,应审查检测机构与检查员签订的委托抽样合同、检查员接受检测机构专业培训的证明。

(四)环境布点采样应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完成。

(五)产品抽样应为当季申请产品。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下列材料,可作为有效环境质量证明:

(一)工作机构受理日前一年内的环境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检验报告应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或省、部级(含)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

(二)工作机构受理日前三年内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的区域性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区域环评报告”)。报告原件应由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心备案。生产基地位于区域环评范围内的申请人应经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并提供区域环评报告结论页复印件。

第四十条 续展申请人可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度的全项抽检报告作为其同类系列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非全项抽检报告仅可作为所检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如有以下情况,相关环境项目可免测:

(一)《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的情况。

(二)畜禽产品散养、放牧区域的土壤。

(三)蜂产品野生蜜源基地的土壤。

(四)续展申请人产地环境、范围、面积未发生改变,产地及其周边未增加新的污染源,影响产地环境质量的因素未发生变化,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检查员现场检查和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其产地环境可免做抽样检测。

第五节  工作机构材料审查

第四十二条 受理审查应重点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申请产品条件、申请人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续展申请的时效性。受理审查工作机构应客观、真实评价,并完成受理审查报告。受理审查报告评价项目应与申请人的实际生产情况相符;检查员应签字确认,落款日期应在申请日期之后。

第四十三条 受理通知书应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材料的一致性,对申请人材料合格与否的判定,审查意见不合格的或需要补充的应用“不符合……”、“未规定……”、“未提供……”等方式表达;受理审查工作机构盖章及落款日期应齐全。

第四十四条 初审应至少由一名省级工作机构检查员或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的三名(含)以上检查员集中审核完成。对同一申请,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不能承担初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初审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环境和产品检验材料等的完备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省级工作机构应逐项作出符合性评价,并完成初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初审报告

(一)应明确申请类型。

(二)续展申请人、产品名称、商标和产量发生变化的应备注说明。

(三)申请书、产品调查表和现场检查报告中产量不一致时,以现场检查报告产量为准。

(四)初审报告应由检查员和工作机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分别出具审查意见,亲笔签字后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

(五)检查员意见应表述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产品)等产品,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不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申请材料完备有效”。

(六)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应表述为:“初审合格/不合格,同意/不同意报送中心”或“同意/不同意续展”。

第四十七条 续展申请的初审和综合审查合并完成,中心以省级工作机构续展审查意见作为续展备案的依据。续展申请初审应重点审查续展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和时效性。逾期未提交中心或缺少检验报告等关键申请材料的,中心不予续展备案。

第六节  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和审查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分公司”作为申请人。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由“总公司+分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由分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同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 总公司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生产场所,总公司应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协议),由总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总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协调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也可由中心统一协调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若同一申请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检测产地环境和产品。

第五十一条 总公司统一申请绿色食品,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总公司被委托方的,如需与总公司使用统一包装,可在包装上统一使用总公司的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同时标示总公司和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并区分不同的生产商。

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申请绿色食品的,如需使用统一包装,在绿色食品标志图形、文字下方可不标注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但应在包装上的其他位置同时标示总公司和子公司名称及其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并区分不同的生产商。

第五十三条 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生产加工场所增加、变更、减少的,应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提交中心审批。

(一)申请生产场所增加或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书和产品调查表;

2.增加或变更生产场所主体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增加或变更的生产场所平面图;

4.原料购买合同(协议);

5.与总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协议);

6.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产品包装标签发生变化的提供);

7.绿色食品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8.《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产地环境发生变化的提供);

9.绿色食品证书原件(产量变化的提供);

10.现场检查材料;

11.初审报告。

(二)生产场所减少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书;

2.加盖总公司公章的相关变化情况说明;

3.绿色食品证书原件(产量变化的提供);

4.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产品包装标签发生变化的提供);

5.初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申请生产加工场所增加、变更、减少的相关申请材料审查应按照本规范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要求执行。

第七节  证书变更、增报产品的申请与审查

第五十五条 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未发生变化,标志使用人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或标志使用人分立(拆分)、合并(重组)的,标志使用人应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标志使用人分立(拆分),是指原标志使用人法律主体资格撤消并新设两个(含)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绿色食品;或原标志使用人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业务划出另设一个新的独立法人公司。

标志使用人合并(重组),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为标志使用人)或两个(含)以上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为标志使用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第五十六条 证书变更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绿色食品证书原件。

(三)标志使用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核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如已获证产品为预包装产品,应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六)标志使用人分立(拆分)的,还应提供:

1.拆分后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拆分决议等相关材料;

3.省级工作机构应对拆分后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审查和确认,并提交书面说明。

(七)标志使用人合并(重组)的,还应提供:

1.重组后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重组决议等相关材料;

3.省级工作机构应对重组后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审查和确认,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五十七条 证书变更申请应重点审查证书变更申请表内容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 增报产品,是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在已获证产品的基础上,申请在其他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申请增加已获证产品产量。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申请已获证产品的同类多品种产品。

(二)申请与已获证产品产自相同生产区域的非同类多品种产品,包括:

1.种植区域相同,生产管理模式相同的种植类产品;

2.捕捞水域相同,非人工投喂模式的水产品;

3.加工场所相同、原料来源相同,加工工艺略有不同的产品;

4.对同一集中连片区域生产的蔬菜或水果产品申请人,区域内全部产品都应申请绿色食品。

(三)申请增加已获证产品的产量。

(四)已获证产品总产量保持不变,将其拆分为多个产品,或将多个产品合并为一个产品。

第五十九条 增报产品相关申请材料,应由检查员现场检查和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提交中心审批。

(一)申请已获证产品的同类多品种产品,申请材料应包括:

1.增报产品的申请书;

2.增报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基地图、合同(协议)、清单等;

4.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5.生产区域不在原产地环境检验报告范围内的,应提供相应生产区域的《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6.《产品检验报告》和绿色食品抽样单;

7.现场检查材料;

8.初审报告。

(二)申请与已获证产品产自相同生产区域的非同类多品种产品,申请材料应包括:

1.第五十九条(一)中1、2、3、4、6、7、8的材料;

2.涉及已获证产品产量变化的,应退回绿色食品证书原件。

(三)申请增加已获证产品产量,申请材料应包括:

1.产品由于盛产(果)期增加产量的,应提交第五十九条(一)中1、7、8的材料和绿色食品证书原件;

2.扩大生产规模的(包括种植面积增加,养殖区域扩大,养殖密度增加等),应提交第五十九条(一)中1、3、6、7、8的材料、绿色食品证书原件和新增区域的《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四)已获证产品总产量保持不变,将其拆分为多个产品或将多个产品合并为一个产品,申请材料应包括:

1.第五十九条(一)中1、4、8的材料和绿色食品证书原件;

2.变更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已获证产品产量不变,增报同类畜禽、水产分割肉产品、骨及相关产品的,应提交第五十九条(一)中1、4、7、8的材料和绿色食品证书原件。

第六十条 增报产品应重点审查增报产品申请类型的符合性。增报产品的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检验报告和初审报告的审查应按照本规范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综合审查意见及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实施综合审查,出具“基本合格”、“补充材料”、“不予颁证”等综合审查意见,并完成《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报告》(附件7)。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环境质量、产品质量、投入品使用、包装、储藏、运输均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且申请材料(含补充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综合审查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六十三条 综合审查意见为“补充材料”的,省级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方提供补充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出具《补充材料审查确认单》(附件8)并加盖公章,与补充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中心,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经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第六十二条要求的,综合审查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六十四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严重问题之一的,综合审查意见为“不予颁证”。

(一)申请人资质条件不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

(二)申请产品条件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中有伪造或变造的证书、合同(协议)、凭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检查员现场检查、初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及补充材料中体现生产过程使用的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等投入品不符合绿色食品相应标准或要求的。

(六)环境或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

(七)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蔬菜产品,其中一个产品存在第六十四条(五)中问题的,该申请人申请的其他蔬菜产品均不予颁证。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要求的。

第六十五条 对投入品使用不明确、组织模式复杂或高风险地区、高风险行业的申请产品,中心适时委派检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对存在技术争议的问题,中心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十六条 在综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提交放弃全部或部分产品申请的,中心终止审查。

第六十七条 中心随机抽取10%的续展申请材料监督抽查,对抽查的续展申请材料,中心抽查意见与省级工作机构综合审查意见不一致时,以抽查意见为准。抽查意见及处理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种植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审查要点

种植产品

基本情况

作物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作物真实属性,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内的产品,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种植面积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应明确基地类型

基地位置应具体到村

产地环境

基本情况

产地应距离公路、铁路、生活区50m以上,距离工矿企业1km以上,产地周边及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无污染源

绿色食品生产区域与常规生产区有缓冲或物理屏障,隔离措施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种子(种苗)处理

应详细填写来源

应填写具体处理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播种(育苗)时间应符合生产实际,涉及多茬次的应分别填写

栽培措施和土壤培肥

作物耕作模式(轮作、间作或套作)和栽培类型(露地、保护地或其他)应具体描述,涉及多个申请产品的应分别填写

秸秆、农家肥等使用情况,应明确来源、年用量、无害化处理方法

项目

审查要点

有机肥

使用情况

应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写

有机肥名称、年用量、有效成分等应详细填写;应详细描述来源及无害化处理方式

有机肥使用应符合作物需肥特点和《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化学肥料

使用情况

应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写

肥料名称、有效成分、施用方法、施用量应详细填写

化学肥料使用应符合作物需肥特点和《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病虫草害农业、物理和生物防治措施

应具体描述当地常见病虫草害、减少病虫草害发生的生态及农业措施

应具体描述物理、生物防治方法和防治对象

有间作或套作作物的,应同时描述其病虫草害防治措施

防治措施应符合生产实际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病虫草害防治农药使用情况

应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写

农药名称应填写“通用名”,混配农药应明确每种成分的名称

防治对象应明确具体病虫草害名称

有间作或套作的作物的,应同时描述其农药使用情况

农药选用应科学合理,适用防治对象,且符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项目

审查要点

灌溉情况

涉及天然降水的应在是否灌溉栏标注,其它灌溉方式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全年灌溉量应符合实际情况

收获后处理及初加工

申请产品涉及多茬次或多批次采收的,应填写所有茬口或批次收获时间

应详细描述采后处理流程及措施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包括投入品包装袋、残次品处理情况,基地周边环境保护情况等,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填表人

和内检员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附件2

《畜禽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审查要点

养殖场

基本情况

畜禽名称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涉及不同养殖对象应分别填写

基地位置应填写明确,养殖场或牧场位置应具体到村

生产组织模式应从备注2中选择相对应的进行填写

养殖场周边环境情况应具体填写,远离污染源,养殖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养殖场

基础设施

养殖场应有针对当地易发流行性疫病制定的相关防疫和扑灭净化制度

养殖场防疫、隔离、通风,粪便尿及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完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养殖用水来源明确,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养殖场

管理措施

养殖场区分管理、消毒管理、档案管理措施应按生产实际填写

养殖场排水系统应实现净、污分离,污水收集输送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消毒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项目

审查要点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应按畜禽名称分别填写

品种名称填写应具体到种

如外购幼畜(禽雏),应填写具体来源

养殖规模应填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养殖的畜禽数量

出栏量应填写年出栏畜禽的数量;产量应填写申报产品的年产量,出栏量应与产量相符

养殖周期应填写畜禽在本养殖场内的养殖时间,且符合绿色食品养殖周期要求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应按不同生长阶段分别填写,详细描述饲料配方、用量和来源等

饲料配方合理,符合生产实际,同一生长阶段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比例总和应为100%,且各饲料成分的比例与用量相符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应符合畜禽不同生长阶段营养需求和《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发酵饲料加工

原料名称应填写发酵前饲料的品种名称

饲料发酵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和储藏、防霉处理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饲料加工和存储

工艺流程、防虫、防鼠、防潮和区分管理措施应详细填写

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项目

审查要点

畜禽疫苗和兽药使用情况

疫苗和兽药使用情况应按不同养殖产品分别填写

疫苗名称、接种时间填写真实规范,疫苗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兽药名称、批准文号、用途、使用时间和停药期填写真实规范,处理措施符合生产实际;兽药名称应与批准文号相符,用途适用于相应疾病防治,使用时间和停药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畜禽、生鲜乳、禽蛋收集、包装和储运

产品收集、清洗、消毒、包装、储藏、运输及区分管理等措施应详细填写,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处理

应详细描述病死、病害畜禽及其相关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填表人

和内检员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附件3

《加工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审查要点

加工产品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产品名称、商标、产量应与申请书一致

如有包装,包装规格栏应填写所有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规格

续展涉及产品名称、商标、产量变化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加工厂环境基本情况

加工厂地址应填写明确,有多处加工场所的,应分别描述

加工厂周边环境、隔离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产品加工

情况

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涵盖各个加工关键环节,有具体投入品描述和加工参数要求,不同产品应分别填写

应详细描述生产记录、产品追溯和平行生产等管理措施

加工产品

配料情况

应按申请产品名称分别填写,产品名称、年产量应与申请书一致

主辅料应填写产品加工过程中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原料使用情况

主辅料(扣除加入的水后计算)及添加剂比例总和应为100%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中名称应填写具体成分名称,如柠檬酸、山梨酸钾等,并明确添加剂用途;有加工助剂的,应填写加工助剂的有效成分、年用量和用途,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要求

主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来源明确,同一种主辅料不应同时来自于已获证产品和未获证产品

主辅料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其中至少90%(含)以上原料应为第十一条(二)中所述来源。配料中比例在2%~10%的原料应有稳定来源,并有省级(含)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应依据《绿色食品标准适用目录》执行,如原料未列入,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比例在2%(含)以下的原料,应提供购买合同(协议)及购销凭证

主辅料涉及使用食盐的,使用比例5%(含)以下的,应提供合同(协议)及购销凭证;使用比例5%以上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 食用盐》(NY/T 1040)要求的检验报告

项目

审查要点

平行加工

应详细描述平行生产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规模和区分管理措施

绿色食品生产与常规产品生产区分管理措施应科学合理,能有效防范污染风险

包装、储藏和运输

应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项目

审查要点

设备清洗、维护及有害生物防治

应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填表人和

内检员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附件4

《水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审查要点

水产品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不同养殖品种应分别填写,品种名称应为学名

面积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填写,单位为万亩

养殖周期应填写从苗种养殖到商品规格所需的时间,且符合绿色食品养殖周期要求

应明确养殖方式(湖泊养殖/水库养殖/近海放养/网箱养殖/网围养殖/池塘养殖/蓄水池养殖/工厂化养殖/稻田养殖/其他养殖)及养殖模式(单养/混养/套养)

基地位置应具体到村

捕捞水深仅深海捕捞填写,单位为米

产地环境

基本情况

对于产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养殖区周边环境情况填写具体,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苗种情况

来源应明确外购或自繁自育

外购应说明外购规格、来源单位、投放规格及投放量和苗种的消毒情况,投放前如暂养应说明暂养场所消毒的方法和药剂名称,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自繁自育应说明培育周期、投放至生产区域时的苗种规格及投放量、苗种的消毒情况、繁育场所消毒的方法和药剂名称,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项目

审查要点

饲料使用

情况

应按生产实际选填相关内容

应按不同生长阶段分别填写,用量及比例应满足该生长阶段营养需求

外购苗种投放前及捕捞后运输前暂养阶段应作为独立生长阶段填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天然饵料应描述具体品种;外购饲料应填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成分、用量及来源;自制饲料应填写用量、比例及来源

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饲料加工及存储情况

应按生产实际填写相关内容

防虫、防鼠、防潮措施中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如存在非绿色食品饲料,应具体描述与绿色食品饲料的区分管理措施

饲料加工和存储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肥料使用

情况

涉及肥料使用的应填写肥料使用情况

肥料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疾病防治

情况

药物、疫苗使用情况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填写

名称填写规范,使用方法和停药期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项目

审查要点

水质改良

情况

水质改良药物名称应填写使用药剂的通用名称

水质改良药剂使用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捕捞情况

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填写

应描述捕捞时规格、捕捞时间、捕捞量、捕捞方法及工具

初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

应按生产实际填写相关内容,储藏、运输等环节涉及药物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填表人

和内检员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附件5

《食用菌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审查要点

申请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产品应明确是鲜品还是干品

基地位置应具体到村

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产地应距离公路、铁路、生活区50 m以上,距离工矿企业1 km以上,产地周边及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无污染源

绿色食品生产区域与常规生产区有缓冲或物理屏障,隔离措施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基质组成/土壤栽培情况

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

成分组成应符合生产实际,各成分来源填写明确,并提供购买合同(协议)和购销凭证

菌种处理

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

接种时间应填写本年度每批次接种时间

菌种自繁的,应详细描述菌种逐级扩大培养的方法和步骤

污染控制

管理

应详细描述基质消毒、菇房消毒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其它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物处理方法应对食用菌生产及产品无害,如感染菌袋、废弃菌袋等

病虫害

防治措施

病虫害防治措施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

农药名称应填写“通用名”,混配农药应明确每种成分的名称

常见病虫害及物理、生物防治措施填写具体

农药选用科学合理,适用防治对象,且符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用水情况

用水来源、用量应按实际生产情况填写

项目

审查要点

采后处理

收获后清洁、挑选、干燥、保鲜等预处理措施填写具体完整,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包装材料应描述包装材料具体材质,包装方式应填写袋装、罐装、瓶装等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食用菌

初加工

加工工艺不同的,应分别填写工艺流程

产品名称应与申请书一致

原料量、出成率、成品量应符合实际生产情况

生产过程中不应使用漂白剂、增白剂、荧光剂等不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标准的物质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要求

填表人

和内检员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附件6

《蜂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审查要点

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基地位置应填写蜜源地和蜂场名称

对于蜜源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产地周边无污染源,生态环境、隔离措施等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蜜源植物

应根据蜜源植物类别(野生、人工种植)分别填写

病虫草害防治应填写具体防治方法,涉及农药使用的,应填写使用的农药通用名、用量、使用时间、防治对象和安全间隔期等内容,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蜂场

蜂种应填写明确

蜜源地规模应填写蜜源地总面积

应具体描述巢础来源及材质

应具体描述蜂箱及设备的消毒方法、消毒剂名称、用量、消毒时间等,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蜜蜂饮用水来源应填写露水、江河水、生活饮用水等

涉及转场饲养的,应描述具体的转场时间、转场方法等,饲养方式及管理措施有无明显风险隐患;涉及转场的蜂产品,产品调查表应按照不同转场蜜源地分别填写

项目

审查要点

饲喂

饲料名称应填写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来源应填写自留或饲料生产单位名称

饲料的来源及使用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蜜蜂常见疾病防治

根据常见疾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得当,兽药的品种和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消毒物质和使用方法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采收、储存及运输情况

有多次采收的,应填写所有采收时间

有平行生产的,应具体描述区分管理措施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填表人

和内检员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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