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监管难题和解决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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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监管难题和解决对策探究

2024-07-07 11: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年来,“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直播带货”是指以主播身份在直播电商平台通过视频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近距离展示商品、进行咨询答复等直播讲解的方式,推荐商品并最终成交的电商形式。作为一种全新商业模式,当前对于“直播带货”的监管仍不成熟,实践中还有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置。由此,规范“直播带货”,切实解决“直播带货”监管难题,成为推进新时代直播电商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一、“直播带货”发展现状

“直播带货”在我国始于2016年。2019年以来,直播电商抓住用户流量红利纷纷入场,“直播带货”行业规模迅速发展壮大。

一是“直播带货”加速实现产业化。近年来,在规模化聚集效应的驱使以及各方政策、资本的扶持下,国内多频道网络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快速增长。MCN机构作为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集聚资源、提升质态、延长产业链上具有天然优势,为优质内容创作者提供了从视频制作直至最终变现的全链条、全天候服务,有力推动了“直播带货”向产业化迅猛发展。

二是“直播带货”发展方向多元化。主播更加多元,大量拥有独特风格、独特专业优势、独特受众群体的主播加入“直播带货”;平台更加多元,淘宝、抖音、拼多多、B站、视频号等平台均相继开通了“直播带货”功能;内容更加多元,电商平台开始着力搭建站内内容种草场景,如刘畊宏的健身娱乐直播、董宇辉知识型带货等相继涌现。

三是“直播带货”行业共识明朗化。一方面,行业更加注重培育消费群体,电商企业通过优质内容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吸引更多消费群体。另一方面,行业更加注重提高经营稳定性,主播与平台逐步松绑,多渠道发展和矩阵式布局成为常态,更多平台实现精细化运营,通过“虚拟主播”等沉浸式视觉感受带来更具吸引力的消费体验。

二、“直播带货”监管制度沿袭

“直播带货”行业在我国发展不足10年,相关监管制度设定、监管工作实践伴随着行业发展不断调整。

首先,“直播带货”监管制度设定不断完善。2018年电子商务法出台,由于当时“直播带货”发展规模较小,没有被列为具体的电商模式。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新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将“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适用法律进行了具体解释。此外,民法典、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也都为“直播带货”监管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撑。

其次,“直播带货”法律性质争议日益趋同。“直播带货”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存在着广告性质与电商性质两种争议观点。在“直播带货”初期阶段,直播服务平台大都未自建电商模块,此时“直播带货”成交环节需由直播平台引流到电商平台,有观点认为“直播带货”应归结为广告性质。随着直播平台自建电商模块或电商平台组建直播平台,逐步形成了从直播到交易的闭环生态,此阶段“直播带货”更偏向于电商交易性质。实践中,若将“直播带货”认定为广告性质,因举证问题消费者很难成功维权;如果将“直播带货”认定为电商交易性质,消费者更容易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直接将直播平台和直播营销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其承担责任。随着《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的出台,“两种争议”逐渐转化为一种声音,即采用分类规制的方式确认“直播带货”责任,按照不同类别,明确不同责任。

三、当前“直播带货”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高速发展的“直播带货”而来的,是屡被大众诟病的“直播带货翻车”现象。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直播带货”账号管理失序。“直播带货”账号涉及主体多,包括商家、主播、平台、MCN机构等,账号行为类型未能清晰划分至产品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等基本责任类型,有些主播、平台、厂家相互推诿责任,售后维权难以保障。同时,“直播带货”主播入行门槛低、数量大,缺乏权威的行业标准,很多小微型主播缺乏法律意识,有些头部主播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粉丝”推销问题商品。

二是“直播带货”商业营销失范。有些“直播带货”采取误导类营销,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性展示”“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有些采取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交易、谎称现货、虚增产品荣誉、虚构产品性能等;有些夸大单方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超常规保证、担保,如宣称可“假一赔万”等等。

三是“直播带货”执法监管失焦。现阶段,针对“直播带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仍主要聚焦于直播间、主播等相关直接行为主体,对具体行为也只是“就事论事”,对主播背后MCN机构监管基本缺失,对相关行为的“上溯下延”几乎失控,使得同一公司在部分账号封禁后仍可能“换马甲”重新“面世”。

四、“直播带货”监管对策探究

针对“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监管对策。

一是加快完善监管体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行为做了规范,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没有具体操作办法。早在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随着“直播带货”发展,应尽快重新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便与已有政策措施相配套。此外,建议对监管、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及时梳理,下发各地指导借鉴。对“直播带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或者出台相关监管规范。

二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智慧监管,增强数字治理能力,利用AI等技术开发直播平台实时监管程序,简化监管步骤,真正实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强化信用监管,将被处罚账号隶属的MCN公司纳入规制范围,设置“黑名单”制度处理,严防失范机构通过“换皮”方式继续进行活动。强化分类监管,对食品安全等高风险品种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对新型诈骗等高风险行为加强预警防范。开展专项治理,严惩顽瘴痼疾,坚决清除“直播带货”中的问题账户。

三是加强社会共治合力。完善“直播带货”社会监督体系,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培植业内“吹哨人”。加强舆论引导,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指导建立良好行业规范,促进直播平台履行好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直播带货”售后保障体系。强化示范引领,支持平台以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作为分配流量基准,扶持信用等级高的账号精准投放给用户,同时限制信用等级低账号的流量,完善单纯市场选择下的流量推送模式。(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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