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标签十倍赔偿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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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标签十倍赔偿是否支持?

2024-07-12 2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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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的问题标签,人们往往是在抢购时不注意,收到货或食用前才被发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中,第7号《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国内食品标签问题。对于国外进口食品的标签问题,人民法院则采用食品安全实质审查的标准,以确定是否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人民法院对网上进口食品无中文说明的标签问题,则根据新修改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彭某某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XX压力瘦身糖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典型意义】

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基本案情】

某百货商行(以下简称为某百货)是拼多多平台的入驻商户,2022年6月10日,陈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某百货的店铺下单购买“野口医学研究所纳豆4000FU纳豆激酶纳豆菌精加强版4瓶价包邮”,数量为2个,即共计购买8瓶,实际支付1430.8元。陈某提交的产品照片显示上面未有中文标签。

陈某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某百货退款1430.8元;2.判令被告十倍赔偿14308元,上述共计1573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除外规定】

法院另查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关联案件,发现陈某作为原告提起了多起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并主张了“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产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是没有中文标签,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陈某要求退还货款1430.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某同时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退还某百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近年来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提起多案索赔诉讼,其对网售产品应当具有非常强的辨别能力和专业能力,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但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陈某造成误导,收到货后也没有为此通过售后服务通道选择退货退款,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无中文标签影响食品安全,故陈某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某百货商行退还陈某货款1430.8元,陈某将所购涉案商品全部退还被告胶州市某百货商行,所需运费由被告负担,若陈某未能退货,被告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审:应区分违约和侵权、产品质量和侵权责任】

上诉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百货是否应对上诉人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要搞清某百货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首先要搞清在食品安全领域违约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关系以及普通产品责任与惩罚性产品责任的关系。违约责任通常是指卖方交付的产品因质量、包装、说明、数量和履约时间等方面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降价、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责任,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食品的产品责任是指食品因为存在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调整。食品的产品责任分为两种,普通产品责任和惩罚性产品责任,后者是指明知食品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导致食用者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大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普通的产品责任因为生产者、销售者不知产品有缺陷,对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即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产品存在缺陷,亦未证明产品对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即未构成产品责任,则无关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及消费者以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目前的司法实践认为,进口食品有无中文标签并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至于案涉商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认定。如查证案涉商品不符合“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实质要件,则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基本规则是,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与影响食品安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中文标签问题的进口食品,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适用食品惩罚性赔偿;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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