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16元外卖吃出塑料 要求卖方赔偿1000元 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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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16元外卖吃出塑料 要求卖方赔偿1000元 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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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上消费越来越普及的当下

人们只需在手机上下订单

就能买到外卖

不过

随之产生的外卖食品安全问题

也越来越得到广泛关注

点个16元的外卖却吃出了塑料

卖方退还16元

原告却坚持要求赔偿1000元

法院是否支持

来看今日案例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01

2022年3月7日下午7点20分,原告小熙使用微信向被告某饭店点餐,点餐内容为油豆腐炒肉、豌豆外婆菜和一碗米饭,合计16元。下午7点35分商品送达,下午8点05分,原告小熙发现豌豆外婆菜里有受热融化了部分的塑料制品,遂立即拍照并告知了被告,被告坦然承认菜品混入塑料。原告要求被告方饭店赔偿1,000元,被告方拒绝了原告的要求,认为1,000元的赔偿有点高了,将已收取的16元价款退还给原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

02

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被告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应当尽到保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但被告向原告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塑料制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原告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因被告已向原告退还16元价款,应当予以扣减。法院遂判决被告某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熙支付984元赔偿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条文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0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外卖服务普及的当下,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时发现问题,要注意固定证据,留存电子订单和支付凭证等,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外卖平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外卖维权须以合法合理为限度,如果无中生有、恶意索赔,也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外卖行业要长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绝对不能马虎。外卖向来以方便快捷取胜,但是追求速度也不能牺牲质量,食品安全是每一个餐饮商家对消费者的基本承诺。无论是外卖店还是线下店,都应该遵守行业规范,尊重消费者的权益,绝对保障食品安全,杜绝任何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乱象出现。

原标题:《点16元外卖吃出塑料 要求卖方赔偿1000元 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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