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风险源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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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风险源分类分级标准

2024-06-02 20: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实验人员人身伤害、实验室环境破坏、实验室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其组合。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有害生物、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装置、电气机械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政策,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协助各单位对实验室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室(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学校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备案;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安全类、生物安全类、特种设备安全类、辐射安全类、机电安全类及其他安全类。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化学反应过程释放的有害物质。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归属为机电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八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

2.易制毒化学品;

3.易制爆化学品和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4.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5.放射性物品。

第十九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

2.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3.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4.麻醉和精神类药品;

5.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6.农药;

7.实验动物;

8.特种设备;

9.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10.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11.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

第二十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普通化学试剂;

2.普通生物制剂;

3.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4.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

5.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

6.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7.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

8.大型仪器设备;

9.激光设备。

第二十一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不属于一、二、三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信息门牌上标明安全风险级别;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安全风险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学校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备案;

3.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取得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书,并接受相关实验室安全培训,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4.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值日表、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6.学校和学院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管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实验室检查频次:

1.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别,确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特种设备、辐射、机电、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按《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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