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看“法”丨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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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看“法”丨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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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和法治价值,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南海开辟“南海看‘法’”栏目,由南海局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和社会热点事件,从法治角度进行分析解读,旨在为广大干部职工和读者提供更及时、更生动的普法产品。

南海看“法”第十期讲解了海域使用管理四项基本法律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保障法律实施,国家建立了海域使用监管制度。海域使用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常规巡查、违法查处等方式开展工作,从而保障法律实施。

履行海域使用监管的部门有哪些?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目前,自然资源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部门)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各自三定职责负责履行海域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法条链接: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域使用监管的区域指哪里?

目前,《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监管管理海域是指我国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法条链接: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监管部门监管海域使用的哪些行为?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监管部门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管:

(1)对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3)未经批准、超出批准用海范围开发利用海域的;

(4)已批的用海项目开发利用与批复的符合情况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落实情况;

(5)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法条链接: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三)严控新增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六)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妥善处置。已经完成围填海的,原则上应集约利用,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在2017年底前批准而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七)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涉及军队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围填海的,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海域使用监管常用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目前,主要是通过遥感、无人机、现场巡查、船舶巡航等方式对海域使用状况进行监视监测,形成抓早抓小、严管严控围填海管控格局。

违法使用海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未经批准占用海域的,将面临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如果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活动的,将面临更加高额的行政罚款。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没将面临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不按规定拆除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以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的,限期缴纳;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问题或不提供资料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法条链接: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以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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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看“法”丨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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