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劵过期没消费,能退款吗?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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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劵过期没消费,能退款吗?律师说......

2024-01-04 1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预付式消费劵过期没消费,能退款吗?律师说...... | 典型案例

过年前,不少佛山市民在网上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券想着过年期间可以出去吃喝玩乐,但由于疫情的影响,不少人的消费券还没能使用就过期了。那么预付式消费券在有效期内没有到店消费,是否可以退款呢?

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王某到佛山市消委会投诉某经营者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王某在佛山某酒店微信商城上用188元购买其“80分钟沐足+60分钟精油经络推拿”套餐,购买页面上的载有本产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购买后,某酒店告知当天的房间已经被订满,通知王某改天再去消费。因王某没有在一个月内到店消费,待王某消费时告知该套餐的有效期已经过期并且不予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接到该投诉后,及时联系了该平台的工作人员。经祖庙分会调解,商家同意延迟消费券的使用时间。

律师点评

随着网购平台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倾向于在网上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提高消费的便捷性和消费者的满意度。消费者一般在网上平台下单,并预付了所有款项,待到店消费时,凭出示的二维码即可消费,这是一种新类型的商品服务、商业模式、消费业态,尤为不同的是网络消费带来的时空分离,这对于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不少的挑战。

例如,约定消费券的逾期作废,若消费者未能及时消费,则消费券过期并不能退款。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故网购平台约定此类条款属于违法,若消费者提出退款或者履行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款或履行服务。

此种消费模式也广泛出现在健身房行业,消费者在健身房购买服务时,往往需要预付一个月或者一年的款项,但是当消费者未满约定服务期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款时,经营者却以已签订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款,这同样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可以先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柏华律师点评)

❖预付式消费很“霸道”!来看看这两个典型案例!丨提醒

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李芷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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