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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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7-12 21: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省级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免疫规划政策调整论证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我省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疫苗调整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探索建立多层次补偿体系,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规范补偿原则,依法实施补偿,提高补偿效率。

二、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我省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制定完善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全省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承担县级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

各地要健全疫苗储备调用管理机制,完善储备补贴模式,进一步加强疫苗储备管理。承担国家医药储备任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指令进行疫苗的储备和调用,保障我省在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供应疫苗。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疫苗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保证疫苗的安全和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具备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

(三)提升疫苗监管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部门间预防接种信息交换与共享。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相关信息。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或服务人口较多的地区,根据实际需求增设接种单位,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预防接种方案,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在预防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应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评判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督导检查,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地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各地要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调整相关价格政策。省物价局负责核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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