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项目绩效主要经验及做法 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2024-07-14 00: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能概述

主要职能为组织实施各项统计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各项社情民意调查。

(二)部门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1.机构情况。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统计局单位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普查办决算、经济调查队决算和民意调查中心决算。

2.人员情况。2021年统计局在职干部职工32人,离退休干部15人。在职干部年末新增2人。

(三)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1.配合普查办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汇总、资料开发利用和分析、普查数据公布等工作的经费保障;

2.做好国家统计督察工作的后勤保障;

3.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服务采购;

4.加强对基层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的支持;

5.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

(四)部门整体支出规模、使用方向、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1)2021年度收入总额976.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66.56万元,占总收入的98.98%,其他收入10.00万元,占总收入的1.02%。

(2)2021年度支出总额976.56万元,按支出性质区分,基本支出568.62万元,占比58.23%,项目支出407.94万元,占比41.77%。

二、部门整体支出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基本支出

1.实际整体收支情况。

2021年收入合计为976.56万元,支出合计为976.56万元,收支平衡。2020年总收入支出为788.06万元,本年度增加了188.50万元,增加了23.92%。原因主要是第七次人口普查经费纳入预算。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68.6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61.15万元,占98.69%,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7.47万元,占1.31%,主要包括:工会经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行政运行支出。

2.“三公”经费总支出情况。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3.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50万元。本年度我单位实际支出0.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81万元,比预算节约2.69万元,比上年增加0.32万元,增长63.93%,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接待外地政府调研。

3.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和公务用车(购置)情况。

2021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费用零支出。购置新车0台。

(二)项目支出

1.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分析

2021年度项目支出407.94万元(财政拨款397.94万元),资金到位率100%,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260.5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4.24万元、资本性支出3.11万元。

2.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2021年度本单位项目支出407.94万元,主要用于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物支出,其中: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和名录库建设经费5.00万元;统计服务决策调查与研究2.00万元;百强调研经费10.00万元;民意调查中心工作经费45.00万元;综合治理-市级重点工作专项10.44万元;乡镇联网直报经费2.50万元;非税收入征管经费及执收奖励资金0.09万元;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工作经费6.8万元;小康监测工作经费10.00万元;统计工作专项经费73.80万元;专项统计业务经费10.00万元;第七次人口普查经费174.77万元;专项普查活动经费4.00万元;第四次经济普查经费5.45万元;统计抽样调查经费37.83万元;第一批资产清查专项经费0.27万元;2020年度四上单位统计目标考核经费10.00万元。

三、部门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我局坚持“依法治统”抓普查。普查工作责任重大、敏感度高,我们将严守普查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工作方案等要求开展工作,切实提质量、防风险、保安全。加大统计执法力度,通过统计函询、统计检查、统计立案等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在普查的全过程加强监督问责,严肃查处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形成以制度管理的良好机制。做好了第三轮工作组巡查、省统计局内部审计的配合和整改工作,得到巡查组和省统计局审计组的一致好评。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市统计局制定了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合同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工作人员能严格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派专人负责督查,确保建设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四、资产管理情况

我局资产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固定资产台账,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2021年末资产总额104.06万元,负债总额4.68万元,净资产99.38万元,与上年相比,资产减少23.73万元,负债增加0.53万元,净资产减少24.26万元,资产与净资产减少主要是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处置部分到期报废资产。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单位总支出情况的绩效分析

2021年度支出总额976.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8.62万元,基本支出保障了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407.94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专项普查经费等资金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单位项目资金绩效分析

1.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专项普查经费主要是了解我市“人口”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制定下阶段积极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战略的依据。业务工作经费主要是搞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民意调查、统计报表报送,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着力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2.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收入976.56万元,支出976.56万元,全部为财政资金,资金到位率100%,实际使用率100%。根据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在资金使用上,我局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无挪用项目资金问题。

3.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2021年市统计局认真组织、加强协作,扎实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积极开展农业、规模工业、新型工业化、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商贸业、劳动工资、城乡住户调查、高新、能源等多项统计调查,及时组织各类月报、季报、年报的编报工作。夯实基础、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数据质量,是对统计数据的基本要求,也是统计工作的价值体现。我局充分认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强化基础工作,多措并举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4.项目绩效情况

2021年,我单位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自评质量,预算绩效管理取得新成效。一是抓好绩效目标编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二是探索绩效跟踪监控,要求加强过程监控。三是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提高了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5.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浏阳市统计局2021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综合得分为98分,具体自评情况见附表。

6.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绩效管理不只是财政支出方面,而是要从年初预算制定工作抓起,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预算要结合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职责和任务测算,要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切合单位实际。

7.主要经验及做法

2021年,我单位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自评质量,预算绩效管理取得新成效。一是抓好绩效目标编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二是探索绩效跟踪监控,要求加强过程监控。三是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提高了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年内存在预算追加的情况,影响了预算的控制与执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强化绩效管理考核,将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强重点工作督查,对重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督查及建立健全绩效问责机制,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使用主体责任。

八、单位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及做法

市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实行厉行节约常态化管理,严控“三公”经费开支。定期将经费收支、经费下拨、干部职工工资待遇等情况向领导汇报,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让领导对全局财务情况心中有数。

九、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级

我局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的预算执行与分配、单位资产管理与有效利用、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与职责履行等方面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综合评分98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见附表。

附件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浏阳市统计局

                                                               2022年4月13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