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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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01

2024-07-15 21: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组成建筑信息模型的各级模型单元之间组合和拆分等构成关系。

2.0.10 最小模型单元 minimal model unit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而分解和交付的最小拆分等级的模型单元。

2.0.11 模型精细度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建筑信息模型中所容纳的模型单元丰富程度的衡量指标。

2.0.12 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标。

2.0.13 信息深度 level of information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详细程度的衡量指标。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应包括设计阶段的交付和面向应用的交付。交付应包含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等方面内容。

3.1.2 建筑工程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等阶段,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阶段的信息模型宜用于形成竣工移交成果。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应满足各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

3.1.3 面向应用的交付宜包括建筑全生命期内有关设计信息的各项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准备、交付物和交付协同应满足应用需求。

3.1.4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过程中,应根据设计信息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并输出交付物,交付协同应以交付物为依据,工程各参与方应基于协调一致的交付物进行协同。

3.2 命名规则

3.2.1 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交付物的命名应简明且易于辨识。

3.2.2 模型单元及其属性命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汉字、英文字符、数字、半角下划线“_”和半角连字符“-”的组合;

2 字段内部组合宜使用半角连字符“-”,字段之间宜使用半角下划线“_ ”分隔;

3 各字符之间、符号之间、字符与符号之间均不宜留空格。

3.2.3 电子文件夹的名称宜由顺序码、项目简称、分区或系统、设计阶段、文件夹类型和描述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顺序码宜采用文件夹管理的编码,可自定义;

2 项目简称宜采用识别项目的简要称号,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项目简称不宜空缺;

3 分区或系统应简述项目子项、局部或系统,应使用汉字、英文字符、数字的组合;

4 设计阶段应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等阶段;

5 文件夹类型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文件夹类型

6 用于进一步说明文件夹特征的描述信息可自定义。

3.2.4 电子文件的名称宜由项目编号、项目简称、模型单元简述、专业代码、描述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编号宜采用项目管理的数字编码,无项目编码时宜以“000”替代;

2 项目简称宜采用识别项目的简要称号,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项目简称不宜空缺;

3 模型单元简述宜采用模型单元的主要特征简要描述;

4 专业代码宜符合表3.2.4的规定,当涉及多专业时可并列所涉及的专业;

表3.2.4 专业代码

5 用于进一步说明文件内容的描述信息可自定义。

3.3 版本管理

3.3.1 建筑信息模型的电子文件夹和文件,在交付过程中均应进行版本管理,并宜在命名字段中标识。

3.3.2 文件夹的版本管理宜在文件夹类型字段中标识,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的交付中,交付物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出版,交付完成后,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均宜根据设计阶段分别存档管理,全部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存档;

2 面向应用的交付中,交付物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共享,交付完成后,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均宜根据应用类别分别存档管理,全部文件所在的文件夹类型宜为存档。

3.3.3 文件的版本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交付时,应写明设计阶段的名称;

2 面向应用交付时,应写明所有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应用需求的代号。

3.3.4 同一设计阶段或面向同一应用需求多次交付时,文件夹和文件版本应在标识中添加版本号,版本号宜由英文字母A~Z依次表示。

4 交付准备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准备过程中,应根据交付深度、交付物形式、交付协同要求安排模型架构和选取适宜的模型精细度,并应根据设计信息输入模型内容。

4.1.2 建筑信息模型应由模型单元组成,交付全过程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操作对象。

4.1.3 模型单元应以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描述工程对象的设计信息,可使用二维图形、文字、文档、多媒体等方式补充和增强表达设计信息。

4.1.4 当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与属性信息不一致时,应优先采信属性信息。

4.2 模型架构和精细度

4.2.1 建筑信息模型所包含的模型单元应分级建立,可嵌套设置,分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模型单元的分级

4.2.2 建筑信息模型包含的最小模型单元应由模型精细度等级衡量,模型精细度基本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可在基本等级之间扩充模型精细度等级。

表4.2.2 模型精细度基本等级划分

4.3 模型内容

4.3.1 建筑信息模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

2 模型单元的关联关系;

3 模型单元几何信息及几何表达精度;

4 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及信息深度;

5 属性值的数据来源。

4.3.2 应根据设计信息将模型单元进行系统分类,并应在属性信息中表示。系统分类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3.3 具有关联的模型单元应表明直接关联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于建筑外围护系统、其他建筑构件系统的模型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连接关系;

2)零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从属关系。

2 属于给水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和动力系统的模型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级模型单元和构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控制关系;

2)无控制关系的构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连接关系;

3)零件级模型单元宜表明直接的从属关系。

4.3.4 模型单元的几何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适宜的几何表达精度呈现模型单元几何信息;

2 在满足设计深度和应用需求的前提下,应选取较低等级的几何表达精度;

3 不同的模型单元可选取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4.3.5 几何表达精度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几何表达精度的等级划分

4.3.6 模型单元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适宜的信息深度体现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2 属性应分类设置,属性分类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3 属性宜包括中文字段名称、编码、数据类型、数据格式、计量单位、值域、约束条件;交付表达时,应至少包括中文字段名称、计量单位;

4 属性值应根据设计阶段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唯一性原则,即属性值和属性应一一对应,在单个应用场景中属性值应唯一;

2)应符合一致性原则,即同一类型的属性、格式和精度应一致。

4.3.7 模型单元信息深度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信息深度等级的划分

4.3.8 模型单元属性值宜标记数据来源。属性值数据来源分类宜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 属性值数据来源分类

5 交 付 物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应根据设计阶段要求和应用需求,从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形成交付物。

5.1.2 建筑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

注:工程图纸包含电子工程图纸文件。

5.2 建筑信息模型

5.2.1 建筑信息模型应包含设计阶段交付所需的全部设计信息。

5.2.2 建筑信息模型应基于模型单元进行信息交换和迭代,并应将阶段交付物存档管理。

5.2.3 建筑信息模型可索引其他类别的交付物。交付时,应一同交付,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5.2.4 建筑信息模型的表达方式宜包括模型视图、表格、文档、图像、点云、多媒体及网页,各种表达方式间应具有关联访问关系。

5.2.5 交付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时,宜集中管理并设置数据访问权限。

5.3 属性信息表

5.3.1 项目级、功能级或构件级模型单元应分别制定属性信息表。

5.3.2 属性信息表电子文件的名称可由表格编号、模型单元名称、表格生成时间、数据格式、描述依次组成,由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由半角连字符“-”隔开。

5.3.3 属性信息表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版本相关信息;

2 模型单元基本信息;

3 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5.4 工程图纸

5.4.1 工程图纸应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视图和表格加工而成。

5.4.2 电子工程图纸文件可索引其他交付物。交付时,应一同交付,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5.4.3 工程图纸的制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相关规定。

5.5 项目需求书

5.5.1 建筑信息模型建立之前,宜制定项目需求书。

5.5.2 项目需求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项目计划概要,至少包含项目地点、规模、类型,项目坐标和高程;

2 项目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需求;

3 项目参与方协同方式、数据存储和访问方式、数据访问权限;

4 交付物类别和交付方式;

5 建筑信息模型的权属。

5.6 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5.6.1 根据项目需求书,应制定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5.6.2 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项目简述,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简称、项目代码、项目类型、规模、应用需求等信息;

2 项目中涉及的建筑信息模型属性信息命名、分类和编码,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名称和版本;

3 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精细度说明;当不同的模型单元具备不同的建模精细度要求时,分项列出模型精细度;

4 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

5 交付物类别;

6 软硬件工作环境,简要说明文件组织方式;

7 项目的基础资源配置,人力资源配置;

8 非相关标准规定的自定义的内容。

5.7 建筑指标表

5.7.1 建筑指标表应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导出。

5.7.2 建筑指标表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项目简述;

2 建筑指标表应用目的;

3 建筑指标名称及其编码;

4 建筑指标值。

5.8 模型工程量清单

5.8.1 模型工程量清单应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导出。

5.8.2 模型工程量清单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项目简述;

2 模型工程量清单应用目的;

3 模型单元工程量及编码。

6 交付协同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协同应包括设计阶段的交付协同和面向应用的交付协同。

6.1.2 交付协同过程中,应根据设计阶段要求或应用需求选取模型交付深度和交付物,项目各参与方应基于协调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协同工作。

6.1.3 模型交付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项目级、功能级和构件级模型单元的模型精细度要求;

2 应符合项目级和功能级模型单元的信息深度要求;

3 应符合构件级和零件级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要求。

6.1.4 交付物应包括建筑信息模型,宜包括属性信息表、工程图纸、项目需求书、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建筑指标表、模型工程量清单。

6.1.5 交付物宜集中管理并设置数据访问权限,不宜采用移动介质或其他方式分发交付。

6.1.6 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提供方应保障所有文件链接、信息链接的有效性。

6.1.7 项目参与方在使用建筑信息模型时,应识别和复核下列信息:

1 模型单元的系统类别及其编码;

2 模型单元属性的分类、名称及其编码;

3 模型单元的属性值;

4 模型单元属性值的计量单位;

5 模型单元属性值的数据来源。

6.2 设计阶段的交付协同

6.2.1 设计阶段的交付协同宜包括项目需求定义、模型实施和模型交付三个过程。

6.2.2 项目需求定义过程应由建设方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确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目标;

2 应根据应用目标制定项目需求文件,项目需求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第5. 5节的有关规定,并应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

6.2.3 模型实施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项目需求文件制定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2 根据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建立建筑信息模型。

6.2.4 模型交付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建设方共同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方根据项目需求文件向建设方提供交付物;

2 建设方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复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

3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信息的修改应由提供方完成,并应将修改信息提供给建设方。

6.2.5 设计阶段交付和竣工移交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案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1.0:

2 初步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2.0;

3 施工图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

4 深化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具有加工要求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不宜低于LOD4.0;

5 竣工移交的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

6.2.6 常见模型单元交付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表中未列出的模型单元交付深度可自定义,并应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写明。

6.2.7 设计阶段和竣工移交的交付物应符合表6.2.7的要求。

表6.2.7 设计阶段和竣工移交的交付物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表示宜具备,—表示可不具备。

6.2.8 施工图和深化设计阶段交付前应进行冲突检测,并应编制冲突检测报告,冲突检测报告可作为交付物。

6.3 面向应用的交付协同

6.3.1 面向应用的交付宜包括需求定义、模型实施和模型交付三个过程。

6.3.2 需求定义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方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应用目标确定应用类别,主要应用类别宜符合表6.3.2的要求,表中未列出的应用类别可自定义,并应写明全部应用目标;

2 应根据应用类别制定应用需求文件,应用需求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3.5条的规定,并应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

表 6.3.2 主要应用类别

6.3.3 模型实施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制定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2 应根据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建立建筑信息模型。

6.3.4 模型交付过程应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应用方共同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方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向应用方提供交付物;

2 应用方应复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并应提取所需的模型单元形成应用数据集;

3 应用方可根据建筑信息模型的设计信息创建应用模型。应用模型创建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修改设计信息;

4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信息的修改应由提供方完成,并应将修改信息提供给应用方。

6.3.5 面向应用的交付,应用需求文件应作为交付物,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类别和应用目标;

2 采用的编码体系名称和现行标准名称;

3 模型单元的模型精细度、几何表达精度、信息深度,并列举必要的属性及其计量单位;

4 交付物类别和交付方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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