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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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3-09-11 20: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发改基础〔2019〕4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创新公路水运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和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现提出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深化前期研究,提高前期质量

1. 强化规划引领。聚焦聚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和我省四大建设决策部署,全面开展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出台长三角一体化综合交通规划(浙江篇),进一步优化加密网络和枢纽布局。抓紧研究梳理“十四五”综合交通提前启动项目,尽快新谋划提出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高速公路、国道、高等级航道、沿海码头等重大项目。依托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

2. 深化技术方案研究。鼓励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研究深度(1:10000精度)开展储备库项目建设方案研究,固化功能定位、线位方案、技术标准和互通、枢纽、港区、跨航桥梁等关键节点,落实空间线位、点位保护措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落实空间布局和控制要求,并做好线位走向、重要节点的空间预留(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3. 深化相关专题研究。在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单位应提早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开展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技术论证报告编制(包括规划选址、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节地评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建议等四方面内容);深化环评、水保等相关专题研究,及早发现影响项目选址的敏感因素,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提早介入、加强指导,加快相关专题审批。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级有关部门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提供《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之外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4. 深化中介服务改革。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探索推进中介联合体服务模式,由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对若干跨领域相关专题研究实行打捆委托,由“一家牵头、多家参与”的中介联合体,实现中介集成化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公路水运项目全过程咨询,试点可研和勘察设计一次性招标,提早开展勘察设计,尽早明确拟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地理坐标和范围,开展跨阶段的可研、勘察、设计等综合性、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前期研究深度和各阶段信息共享协同,为公路水运项目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二、优化项目管理,提高审批效率

5.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文件有关规定,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征求财政意见、委托咨询评估程序,优化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及概算管理,对省级以上专项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只审批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可由项目单位申请后出具受理通知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共享项目信息,项目可研完成专家审查且修改落实后可开展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专家审查且修改落实后可开展施工图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6. 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审批路径。政府方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速公路项目,由地方政府指定实施机构开展前期工作,依次完成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可研报告审批、PPP实施方案审查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社会资本遴选后,及时办理项目法人变更。已经公告退出投融资平台的项目业主,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实施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也可参照特许经营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7. 明确交叉节点工程实施原则。储备库项目与其他拟开工项目在空间上存在交叉或毗邻的,因技术规范等原因,其他拟开工项目先行实施将造成储备库项目实施困难或代价巨大的,储备库项目受影响区域的交叉节点工程应同步实施。储备库项目实施机构或地方政府在承诺线位方案后可提出先行实施申请。储备库项目节点工程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单独报批并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采取变更设计等形式,委托已开工项目实施,其中不新增用地的,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项目赋码并经具备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后直接组织实施。先行实施的节点工程最终纳入储备库项目。(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8. 创新投融资机制。深化综合交通投融资改革研究,统筹政府和市场、省级和地方政府、建设模式和金融创新、综合施策和规划严肃性等重大问题,抓紧出台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方案,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加快破解我省综合交通投融资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切实加快省交通基础设施(太平)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加大对重大公路水运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开展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ABS)、公募REITS融资模式创新试点,盘活优质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形成资产变资金、资金变资本,同时引入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依法合规采取多种金融工具并同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政府)。

9. 优化高速公路项目投融资模式。近期除有条件争取政府还债项目外,拟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或经营性高速公路模式,其中国高网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公路水运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可研阶段,由地方政府明确公路性质和相应收费期限方案,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为项目配置经营资源,探索“交通+资源”“交通+旅游”等捆绑开发机制,采用捆绑开发的允许在同一工程交易平台交易;充分发掘项目的经营性潜力,为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设区市政府)。

10. 强化资金保障。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加快发展地区、海岛地区70亿元以上)的跨设区市和跨省(市)的特大高速公路、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由省级层面帮助统筹协调项目资本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车购税等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公路水运项目;及时研究修订省道补助标准,优先保障列入四大建设及加快发展地区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公路水运项目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地要按照协议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各设区市政府)。

四、强化用地保障,优化用地报批

11. 强化用地统筹保障。对于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省级统筹保障规划预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省内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有关规定,严格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接线工程和其他附属设施设置原则、条件、标准等要求,原则上连接线里程不超过主线里程30%,防止用地“搭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红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12. 优化用地报批服务。对符合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公路水运项目,拟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地理坐标和范围确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抓紧启动调整报批手续,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争取尽快完成调整手续。拟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完成调整手续后,地方政府要科学确定项目农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及供地方案,切实提高用地报批“四方案”组件的质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交通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工作指导,提高报批组件的审查审批效率,跟踪协调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情况并及时补件。开辟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项目用地跨设区市的,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报批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协调机制

13. 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政府在推进重大公路水运项目规划、前期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主体责任。项目规划阶段,各地要编制规划研究报告,对土地、资金来源已明确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项目前期阶段,属地政府应牵头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前期责任主体,倒排前期推进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项目建设阶段,实行征地拆迁总包干模式,压实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征迁工作按时完成,实现项目无障碍施工。(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14. 完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对项目推进遇到需要省级层面统筹协调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要及时召开专题协调会,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综交领导小组、省重大项目协调例会研究,合力破解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等难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15. 有效发挥省属国企作用。省交通集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1号)文件精神,发挥省级平台公司主导作用,坚持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省海港集团要切实履行在水运领域投资、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

16.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面开放公路、水运领域市场,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或经营性高速公路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依法合规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各地政府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规定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和内河航运设施。(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改革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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