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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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4-07-10 0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韶发改联〔2023〕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在本市辖区内(浈江区、武江区),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服务对象有偿开放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非工作时间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泊位。鼓励各单位利用停车高峰时间差异,互相借用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1.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公园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4.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浈江区、武江区发改局在市定标准内,负责属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批复及价格管理。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以及有利于改善交通环境、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在价格、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周边地市收费水平等进行优化调整,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韶关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一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景区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半小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对象1.5小时的、非服务对象半小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配套停车设施3小时的;市区道路停车设施二、三类区域,以及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1小时的(含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配送企业的配送车辆)。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程序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依法持照经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韶关市区停车场和学车场(教练场)设置的指导意见》(韶府办〔2019〕37号)等规定,依法设置停车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营业执照的审批,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等,由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等进行统一规范及监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在本收费标准内(见附件1),填写《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经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实行收费。收费批复文件同时报备属地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上述部门同时抄报市级相关部门)。市区停车设施经营者需提供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单位申请文书及《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身份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审核后退回);

  (三)机动车停放设施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以及获得经营权等相关证明(验原证、存复印件);

  (四)机动车停放设施规划及示意图(包括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按统一模板(见附件3)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规范财务管理,设立财务专帐。

  (二)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推进收支信息公开。

  (三)加强停车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部门职责

  浈江区、武江区: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行业管理及服务规范、经营证照审批、收费监管及查处,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并协调解决停车场举报投诉等问题。

  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或调整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浈江区、武江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

  市住建管理局:为市区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强停车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牵头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经营单位等部门合理设置道路机动车泊位及收费路段分类,实行动态调整;指导浈江区、武江区住建(城管)部门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运营管理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监管和查处,督促停车服务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及审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经营证照;指导浈江区、武江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协同依法打击私设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停车泊位、公共场所设立停车场等行为;根据粤府办〔2020〕19号文等要求,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交通流量特征、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协同行业主管等部门,合理设置道路机动车泊位及动态调整收费路段分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与停车场建设有效衔接,加强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设施,为市民出行提供公交便利,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新时尚;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违停违法查处及停车行业监督管理等。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配合行业主管等部门划定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类区域范围等。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税务及发票管理,用信息化手段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消防安全的监管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落实及协同做好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7〕29号)、《关于韶关高铁站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全天最高收费试行累进式阶梯加价收费的批复》(韶发改价格〔2019〕20号)、《关于延续执行韶发改价格〔2017〕29号文件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22〕11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1.韶关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3.韶关市区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模板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韶关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市区道路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路段

类别

停车时段

计算

单位

首小时

首小时后

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

一类

区域

收费时段

(7:00-22:00)

元/车

1/15分钟

2.5/30分钟

30

免费时段

首停半小时、22:00-次日7:00免费

二类

区域

收费时段

(7:30-21:00)

元/车

0.75/15分钟

1.5/30分钟

25

免费时段

首停1小时、21:00-次日7:30免费

三类  区域

收费时段

(8:00-20:00)

元/车

0.5/15分钟

1/30分钟

15

免费时段

首停1小时、20:00-次日8:00免费

说 明

1、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不得上下浮动。

2、路段类别。一类区域是指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较大、通行拥堵等的路段;二类区域是指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小、通行次拥堵等的路段;三类区域是指除一类、二类区域外的其它路段。具体的路段类别,以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经营单位依法规划和设置,并动态调整公布的为准。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4、同一车辆24小时内可享受一次免费停车服务(一类区域首停半小时(含,下同);二、三类区域首停1小时;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首停1小时)。超过免费时间的,按首小时收费标准开始计费。

5、大型车辆按上述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6、最高限价是指收费时段内,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的收费标准。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和标准重新计费。

7、计费时间以24小时(含)为一个周期。为避免长期占用路内停车位,同一车辆一次停车超过三个周期的,从第四个周期开始,每周期计费标准和最高限价按上述标准翻倍计费(翻倍计费时间连续累计不超过7天)。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  型

计算单位

半小时

首小时

首小时后

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

摩托车

元/车

免费

1

0.5/30分钟

5

小车

元/车

免费

2.5

2/30分钟

20

大型车

元/车

免费

按小车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

说 明

1、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可享受二次半小时(含)的免费停车服务(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1小时)。超过免费时间的,按首小时开始计费。

4、最高限价是指收费时段内,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的收费标准。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和标准重新计费。

5、大型车辆按小车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6、计费时间以24小时(含)为一个周期。为避免长期占用停车位,同一车辆连续停车超过三个周期的,从第四个周期开始,每周期计费标准和最高限价按上述标准翻倍计费(翻倍计费时间连续累计不超过7天)。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公园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  型

计算单位

首停

半小时

半小时后

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

摩托车

元/车

免费

1

1

小车

元/车

免费

2.5/小时

15

月  租

150元/车

大型车

元/车

免费

按小车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

说 明

1、本收费项目不包含公立医院。

2、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4、除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外,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进入其他单位配套停车设施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他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停放的,按上述标准计费)。

5、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可享受一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配套停车设施首停3小时(含)、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和其他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半小时(含)的免费停车服务(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1小时)。超过免费时间的,按上述标准开始计费。

6、最高限价是指收费时段内,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的收费标准。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和标准重新计费。

7、大型车辆按小车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  型

计算

单位

免费时段

首小时

首小时后

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

非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

摩托车

元/车

半小时

1.5小时

1

0.5/30分钟

2

小车

元/车

半小时

1.5小时

3

2/30分钟

20

大型车

元/车

半小时

1.5小时

按小车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

说 明

1、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服务对象可凭当日收费或治疗单据(具体可由医院进行规范统一)享受一次1.5小时(含)的免费停车服务;非服务对象或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单据的,享受一次半小时(含)免费停车服务;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享受一次1小时(含)的免费停车服务。超过免费时间的,按首小时开始计费。

4、最高限价是指收费时段内,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的收费标准。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和标准重新计费。

5、大型车辆按小车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  型

计算

单位

临   时

(元/月)

首停

半小时

首小时

首小时后

连续24小时

最高限价

摩托车

元/车

免费

0.5/小时

1

20

小车

元/车

免费

2.5

1.5/30分钟

20

250

大型车

元/车

免费

按小车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

300

说 明

1、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可享受一次半小时(含)的免费停车服务(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1小时)。超过免费时间的,按首小时开始计费。

4、最高限价是指收费时段内,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的收费标准。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5、大型车辆按小车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标准个数计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附件2韶关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计算单位:元/车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及

主管部门

停车设施位置

及区域分类

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停车收费项目

计费条件

(人工或智能)

车    型

免费

时段

计费

时段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24小时

最高限价

月租

摩托车

小 车

大型车

说明

计费单位是指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超过24小时后重新按天计费)。

附件3

 

图片1.png

填表说明:1.标价牌模板统一为蓝底白字,规格不小于600mm×900mm;2.定价方式对应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填写;3.收费单位填写经营单位名称;4.停车场位置填写停车场所在的位置;5.收费依据填写现行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文件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填写自主制定);6.收费项目填写具体的收费范围,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高铁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7.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填写;8.说明栏填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说明;9.服务电话填写经营者客服电话号码;10.投诉电话填写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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