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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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相关规定

2024-04-15 20: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

(陕高法[2003]191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现将全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辖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下列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个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下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涉外(包括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4)商标纠纷案件

(5)著作权纠纷案件

(6)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7)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11)其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2)、(4)、(5)、(6)、(9)、(1 0)、(11)款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关于审判组织。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有专门的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审判第二庭设立专门合议庭,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五)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指定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

(一)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4、 技术秘密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7、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8、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9、 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10 、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案件

11、 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

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4、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6、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7、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8、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9、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案件。

10、其它专利纠纷案件

(三)商标纠纷案件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6、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7、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8、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9、其它商标纠纷案件

(四)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2、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3、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4、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6、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1)侵犯作品发表权纠纷案件

(2)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件

(3)侵犯作品修改权纠纷案件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件

(5)侵犯复制权纠纷案件

(6)侵犯发行权纠纷案件

(7)侵犯出租权纠纷案件

(8) 侵犯展览权纠纷案件

(9) 侵犯表演权纠纷案件

(10)侵犯放映权纠纷案件

(11)侵犯广播权纠纷案件

(12)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13)侵权摄制权纠纷案件

(14)侵犯改编权纠纷案件

(15)侵犯翻译权纠纷案件

(16)侵犯汇编权纠纷案件

(17)侵犯其他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纠纷案件

7、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8、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9、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10、侵犯邻接权纠纷案件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15、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16、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7、其它著作权纠纷案件

(五)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1、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2、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3、其它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5、其它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1、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2、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4、申请诉前停止布图设计权侵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5、其它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八)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垄断纠纷案件

2、虚假广告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产地纠纷案件

5、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6、仿冒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纠纷案件

7、倾销纠纷案件

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9、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纠纷案件

10、 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案件

11、串通投标纠纷案件

12、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九)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十)其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此通知。

特此通知。

2003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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