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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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7-06 14: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新业态企业(平台)经营风险,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金人社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34288/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香山路389号10楼1007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徐状    联系电话:85530731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 月28日

义乌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新业态企业(平台)经营风险,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关于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金人社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1+1+X”保障模式,遵循自愿原则,由新业态企业(平台)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为其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鼓励新业态企业(平台)参加补充商业保险,同时满足企业个性化商业保险需求,实现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与新业态企业三方共担机制。

二、保障对象

(一)新业态企业(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提供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服务的平台企业、为平台企业提供服务外包的第三方企业。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通过接单形式,提供外卖或快递(配送)等劳务并获得报酬的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行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年龄不小于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从业人员与多个企业(平台)存在用工关系的,各企业(平台)可以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与企业(平台)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三、参保缴费

1. 参保审核。企业(平台)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平台)可以按接单总量以项目形式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也可以选择按从业人员数量按月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单险种参保缴费通道核定其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

2.缴费标准。企业(平台)选择按新就业形态人员数量缴费的,按月缴费的以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乘以从业人数为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企业(平台)选择按接单总量参保方式的,以月接单总量乘以每单缴费标准之积作为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按月向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具体费率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3.费率调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在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适当浮动。浮动办法参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今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4.申报缴费。企业(平台)应及时将核定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向税务局确认申报,与本企业(平台)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如企业(平台)因从业人员增减发生工伤保险缴费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变更手续。

5.商保补充。商业保险费由企业(平台)与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待遇支付标准协商确定。

四、认定调查

1.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暴力等意外伤害致伤、致残、致死以及猝死的,可获得医疗救助和待遇保障。具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由新业态企业(平台)或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在职业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向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后24小时之内开展职业伤害确认调查。商业保险公司调查后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五、伤残鉴定

从业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平台)、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

六、责任归属

1.新业态企业(平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主体责任。

2.从业人员在多个新业态企业(平台)提供劳务的,各新业态企业(平台)均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提供劳务的新业态企业(平台)承担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企业(平台)责任。

3.从业人员在企业(平台)兼职就业且已在原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平台接单等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原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企业(平台)按照本办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属于试行保障范围的企业(平台),未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其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待遇保障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相关待遇计发标准中本人工资的确定,按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3.相关待遇享受涉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前置条件的,新业态用工关系同时终止。

八、工作要求

1.强化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制定,牵头负责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指导协调工作。结合地方特点,探索其他用工管理相对规范的新业态行业试行参保。

2.加强用工管理。新业态企业(平台)要认真履行职业伤害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规程和用工管理等制度规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如实申报事故,配合调查取证,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3.严肃工作纪律。新业态企业(平台)、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骗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今后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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