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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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024-07-02 21: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几十年世界经济发展迅速,不但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被大企业左右的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就业、技术创新、减轻经济周期震荡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与大企业一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快车上两个不可缺少的车轮。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及自身特点(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在与大企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世界各国普遍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给予高度重视,相应制定了适应不同时期需要的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扶持政策。笔者参阅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并对其分析,发现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点:

  一、通过立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

  依法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通过立法当局制定并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并力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以期从法律上保障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

  如美国1958年为鼓励风险投资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1981年为实现1980年全国中小企业大会提出的政府在财政、金融、经营管理、创新、信息和市场等方面给中小企业更大扶持的6个目标,修订了《经济复兴税法》;1997年通过了《纳税人免税法》,1998年制定了《国税局调整与改革法》等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技术创新。

  意大利对手工业企业实行减税政策。1956年意大利颁布了《手工业法》,在动产税方面,政府规定凡属资本和劳动所得及独立劳动所得给予减税或免税,这对于促进工艺性手工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意大利的手工艺品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

  韩国实行“新经济政策”,并先后制定与之配套的《租税特例限制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体系。

  此外,日本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德国1967年颁布了《关于保持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法令》,英国1983年颁布了《企业扩展计划》,法国1995年颁布了《振兴中小企业计划》等也都系统地确定了各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包括税收在内的扶持措施,使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和终止的全过程都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加拿大并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而是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中,制定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特别条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方式多样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艰难,故针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管理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政策,采取了减免税收、优惠税率、提高税收起征点、加速折旧、再投资税收减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并且优惠力度大,诸项措施几乎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对外投资等环节,并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使中小企业真正受惠。

  如美国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税额减免120亿元,以缓解小企业的筹资难;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

  英国企业税收一般要占到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稍有减轻,但也要占增加值的30%左右。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英国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

  德国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目前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德国通过各种税收优惠,一般可减少中小企业一半以上的税收,使它们的税赋水平由占企业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年利润在200万马克以内的中小企业缴纳的税金,平均只有大企业的50%。

  法国1995年颁布“振兴中小企业计划”,把中小企业的利润税率由33%降为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并为增加雇工的企业采取新的税收优惠措施。1997年,因为财政赤字增加,法国政府决定提高企业利润税,但不对中小企业增税。

  日本注重培育具有高度活力的中小企业成长机制和重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税法规定,对资本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征收37.5%的法人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按28%的优惠税率征税;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27%征税。中小企业进行设备现代化改造,可实行特别折旧,第一年可提30%,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5年。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帐,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在公司重组等情况下产生的涉及继承的问题。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实现集团化,将降低联合体的税率。为了有效使用机械设备,对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目前,日本有60%的中小企业加入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体系。其他国家都远远低于这一水平(一般西方国家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数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0%左石,我国为20%左右)。中小企业组成各种合作组织,则按27%的优惠税率纳税。

  加拿大政府规定,对由加拿大公民控制的资产低于1500万加元的中小企业,其第一个20万加元所得,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12%;从2001年起,中小企业所得在20万加元—30万加元之间,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21%。

  韩国规定,在农渔业区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所得50%免税的优惠,但这只适用于制造业、矿业、有线电视广播、资料处理、电脑通讯业、货运业等;另外从事技术密集且位于市区外的中小企业,产生所得后的4年内,其所得的50%可免税,其后两年可享受30%免税优惠。

  另外,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重视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

  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的表现并不比大企业逊色。在美国,有70%的技术创新来自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经营机制灵活,更具开拓性、冒险性,而且在把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中小企业往往更迅速。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新颖、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设计出满足消费者多种偏好的新产品或服务。

  税收优惠是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直接“打入成本”(如美、英、加等的冲抵额一般为研发投入的100%—150%)以及加快研发固定资产折旧(有些国家规定了R&D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允许盈亏相抵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为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再投资,意大利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将部分利润进行研究开发投资的,可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相当于用于研究开发投资额的30%,但每个企业享受的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且不得享受与研究有关的其他优惠。法国规定: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意大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博士后两年以上者,每合同提供1 500万至6 000万里拉的税收信用额度;对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再提供相当于奖学金60 %的支持;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和开发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40%或50%的减税,优惠额上限为8000万里拉。英国为激励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为发展企业做出更大贡献,通过税制改革以增加企业职工在本企业拥有股份的权利,凡持有企业股份3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大额免税的优惠。英国政府正在考虑提高他们享有可以免税的分红持股的限额。韩国鼓励企业进行企业发展与人力资源发展的研究,尤其是制造业、采矿业、工程服务业等特别产业,政府都为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提供税收优惠。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给予一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

  另外,一些国家还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为其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对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出可退税的税收抵免;中小企业建设交易网站的费用支出,可获得40%的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了每家企业的扣除上限。英国对中小企业投资电子商务和新资讯技术,允许其费用的100%进行税前扣除。

  四、鼓励私人投资和风险投资

  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私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雇佣关系(不在该企业领工资)、拥有股权低于30%的小企业投资。用于投资的个人所得,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数额,即可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待遇。这一措施促进了私人闲散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为鼓励风险投资,多数国家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用担保等方面也都有明确的优惠措施。

  如在美国,私有企业的投资2/3以上来自私人投资者。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1/3的费用(1982年提高到50%),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英国政府80年代制定了专门的企业发展计划,如英国“企业投资法案”规定:个人年度投资在15万英镑以内的资本享受20%所得税税收优惠;投资期满5年后,任何处置企业投资后的资本利得都免交所得税;在允许期内的收入和资本利得还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风险资本信用制度(VCT)”规定:在由私人持有普通股的风险投资中,限额在每年10万英镑以下,可享受20%的收入税减免优惠等,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为小企业融资增加了吸引力,也使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融资成本,促使每年多达3.5万的私人投资者将两亿英磅以上的资金投入小企业。

  加拿大政府规定,对大公司在加拿大境内使用的应税资本征收0.225%的大公司税(LCT),但对应税资本低于1000加元的中小企业则免税;如果把退休基金投资于加拿大中小企业,其在国外投资的限额可从20%提高到40%;此外,如果中小企业全球应税所得低于3万加元,则不需注册缴纳商品与服务税(GST)。自2000年2月27日起,纳税人投资所得(投资收益的应税比例由现行的3/4降至2/3),延迟职工持股收入的纳税时间,对年持股不超过15万加元的职工应税时间推迟到出售股票时。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全面下调。

  韩国的《租税特例限制法》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对技术密集型、风险企业、以及创业培育中心事业者等在创业期实施税收优惠,对创业初期的企业,减征财产登记税、财产获得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等。韩国从金大中政府开始,全力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其规定: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从获得收益日算起,前3年免征50 %的所得税,此后两年内再减征30 %。

  为避免对中小企业重复课税。多数国家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如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按一般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合伙企业”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中小企业吸收社会剩余劳动力

  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吸收社会剩余劳力,如从1997年开始,通过对已私有化公用事业单位征收“暴利税”,为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中小企业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法国政府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为加速企业继承,规定企业主在65岁之前交班、交出企业,继承税减免50%;65—75岁之间交出,减免30%;75岁以上交出则不再减免所得税。 

  德国统一后,制定了重建东部的改造计划,其中包括为解决东部因统一出现的高失业率而制定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等。

  韩国为防止因中小企业同大企业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差距拉大,而导致中小企业人才向大企业流失,使中小企业用工难问题加重,政府引入连带工资政策,即对过高增加工资或接收中小企业现职职工的大企业征收一定金额的补偿金,用于中小企业福利基金。为缓解中小企业雇佣人力的困难,正考虑制定一项鼓励用工政策,包括向雇佣主提供减免雇佣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使中小企业克服雇佣困难,促进扩大招工。

  六、对经济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行税收政策倾斜

  出于发展地区经济的需要,美、日、德、意、韩等国注重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吸引投资,尤其是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

  如美国为南部、西部和山地各州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并且各州政府还拥有比其他地区更高的税收豁免权,其税率明显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从而鼓励资本向欠发达地区流动。1993年联邦政府颁布“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特别法案”,拨款25亿美元用于受援地区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投资税进行长期减免。康涅狄克州还规定对贫困地区的企业投资减免5年所得税。

  英国政府对前往自然条件比较差、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地区投资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赠款或地区发展补贴、免税3年、产品进出口不受政策限制等优惠政策。

  德国联邦政府规定在经济落后地区新建中小企业,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财产税。

  意大利比较注重制造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及扶持,这与其着力于解决南部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增加该地区经济活力和“造血”功能有直接关系。对在南部地区和西西里岛地区的中小企业,免除10年的动产税、地区税,降低交易税等。

  日本1950年日本通过了《北海道开发法》,并在中央政府内设置了北海道开发厅,由北海道开发厅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政策,鼓励北海道地区中小企业的开发和发展。日本政府所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减轻中小法人的法人税率、中小法人债务准备金的特别处理以及固定资产税的特别处理等等。

  韩国70年代起对农渔业及首都以外地区和首都地区的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分别国税部分的所得税及法人税、地方税部分的注册税、所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优惠。

  七、注重提供税收服务,降低纳税人奉行成本

  为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减少政府干预,多数国家采取简化中小企业的征管程序和纳税办法,提供税收服务,减轻税收处罚和缩短税务检查时间,以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如美国政府1998年制定了《国税局调整与改革法》则对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针对小企业,国税局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年税款小于20万美元的纳税人不再通过联邦税收电子支付系统预缴税金,二是从1998年开始,提高了每年四次预缴税款的最小数量,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为此,大约有300万中小企业雇主将不支付雇用税定金。此外,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主对每次纳税需要填写的大量的恼人的表单和资料甚为不满,1999年国会参议院中小企业委员会通知美国国税局,要求将有关纳税表单发布在美国国税局网站,明确填写要求与时间,供中小企业主网上申报。

  英国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也作为英国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和官僚作风的一项措施,英国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年度审计的起点,使更多中小企业免于年度审计。根据新规定,年营业额在560万英镑以下的企业将免于政府规定的年度审计要求,在此之前,审计起点为100万英镑。调整之后,免于审计的企业增加了69000家,为此可使企业每年至少减少开支9400万英镑。

  法国成立税务管理中心(协会性质机构)来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管理。企业加入管理中心后,要在有关专业会计人员的帮助指导下建立完整的会计帐目制度。专业会计人员由管理中心向企业统一派遣,在加强对企业监督和指导的同时,管理中心还提供各种服务。国家通过这一机构来加强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税收管理。管理中心提供的服务对于本小利微的小企业主来说是十分划算的,每年交纳的加入费用比专门聘请会计人员便宜得多。参加管理中心的企业还享受20%的减免纳税。法国税务局还规定,小企业在营业的前4年不是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给予支付的时间;对小企业的税务检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企业的纳税义务将自动得到免除。

  俄罗斯政府2001年制定了减少行政对企业干预的一揽子法案,包括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减少经济活动的许可证种类、减少对企业的各类检查等。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在研究如何发挥我国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的政策取向和措施选择方面,笔者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启示与建议:

  启示与建议之一: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1.税收政策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显然不是政府唯一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工具。税收政策手段也有局限性,不能赋予税收更多的政策目标,赋予更多的政府目标,往往使其各种目标都难实现。

  2.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取决于政策制定部门对纳税人的了解,包括对纳税人的行为动机、利益取向、策略选择、行为影响等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只有使政策调控有的放矢,才能取得预期效果。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影响纳税人行为选择的不仅仅是税收一个因素。

  3.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应方便征管。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考虑税收政策调整可能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避免出现税收征管不可控或难以操作的问题。

  4.税收政策应体现公平。政策的调整导致必要的税负差异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所必需的,但差异一旦失度,必然损害了税收公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税收政策的运用上既要考虑宏观调控需要的税负差异,又要避免出现微观税负不公平带来的负效应。

  启示与建议之二: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有所侧重

  正因为占据99%以上数量比例份额的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中小企业都实行新的税收政策,就达不到对部分行业的支持目的,同时也会在大中小型企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所侧重地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具体应体现在:

  1.要在切实落实到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调整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现行税制和强化税收征管与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

  2.要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吸引多种资本,特别是民间风险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以及对中小企业内部融资等,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

  3.要促进劳动开发型和技术开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以解决就业压力和引导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要注意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有利于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原则,构造社会化分工、大中小匹配、专业化互补的产业组织结构,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5.要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6.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扶持的重点应包括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而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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