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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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2-15 07: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工信部联产业【 201 4 】 4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 小微型面包车 安全技术性能, 切实 加强 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 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 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 小微型面包车 侧倾稳定 性 要求,满载状态下 其 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 不小于 28 ° 。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 安全装置配置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 应 配 装防抱制动系统( ABS )。

    (三) 提高 小微型面包车 比功率 要求, 比功率应 不小于 21 kW/t (比功率 是指 发动机 净 功率与 车辆 最大总质量之比 )。

    (四) 禁止 小微型面包车 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 155 及以下规格的轮胎, 鼓励使用 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 和 制动安全性 。

    (五) 严格限制 小微型面包车 尺寸,避免 小微型面包车 大型化 趋势, 小微型面包 整车长度 应 ≤ 4500mm ,宽度 应 ≤ 1680mm , 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 准乘人数 ( 含驾驶员 ) 应 为 7 人 及以下 。

    (六) 提高 小微型面包车 车身强度 要求,强化车身 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 , 按照 GB26134-2010 《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 标准试验时, 施加 载荷 应提高至 车辆整备质量的 3 倍,评价指标不变。

自 201 5 年 1 月 1 日起, 新申报《公告》 的 小微型面包车产品 应符合 上述 要求;自 201 5 年 7 月 1 日起, 新生产 的 小微型面包车 应符合 除第(六)款 车身强度 要求外的上述 要求 ; 自 201 6 年 7 月 1 日起, 《公告》内 的 小微型面包车 应符合 上述全部 要求。

二、 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要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安全质量, 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和整车合格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新生产 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 出厂前检验,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各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安全技术水平,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小微型面包车,重点检查车辆外廓尺寸、比功率、侧倾稳定性、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 ABS )等安全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对摩托车, 重点检查是否 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 严格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对违规车型和生产企业信息,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36 )标准取消摩托车前号牌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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