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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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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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一: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潘x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x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x媛等36人和无锡aa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x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zz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zz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x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吕xx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吕xx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xxx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xx以“xxx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x生、蔡华x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逃至xx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与被告人陈x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xx召集“会员”,被告人陈x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王x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x荣利用其先后担任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xx市xx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x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z分公司(以下简称“zz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xx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xx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xx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xx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x荣以xx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x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x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zz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zz分公司。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zz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x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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