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受害人,你不叫受害人,你叫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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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人,你不叫受害人,你叫参与人

2024-07-10 01: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段话好,好就好在我微博上有很多单身的朋友,这是给他们最好的礼物,甜言蜜语误人,良药苦口救人。这段话尽管不是拿钱就能买到的,但打赏也能说明问题啊:打赏打开了一双慧眼,智商情商已开,前途无量啊。公号法之剑,美文小心肝;今日不打赏,何年能脱单?

红楼梦里的贾瑞本来是有救的,他只需照着跛足道人的话,照照“风月宝鉴”镜子,只照背面,不照正面即可。但他拒绝不了正面王熙凤美人照的诱惑,最终一命呜呼。在投资方面往往也是如此,实打实告诉你要面对投资风险时,你就对投资拒绝了,一旦有人告诉该投资绝对无风险,你就如贾瑞看到“风月宝鉴”镜子正面照一样,一头扎进去了。

表面的东西,你尽当真,就彻底输了。真有一个包赢不输的50%年回报的投资产品,他会把机会给你?他不会把机会留给自己的舅老爷小姨子?你啊,就是人太傻,你一糟老头,他把好处给你,图个啥?

所以,这次意见稿给傻人当头棒喝,出台了部分令某些人很不爽的规定,比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这个规定很明确,非法集资案件是不存在所谓受害人的,你即使受到损失,也不是受害人,而是非法集资参与人。说的再赤裸裸点,你就是为虎作伥,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人五十步、百步的区别。从国家对投资人作为的角度来讲,对受害人应是“全力而为”,对参与人嘛,那就是“尽力而为”。这就很尴尬了。

话说的尽管刺耳,但一针见血。什么是投资,投资简单说就是利润配风险,一脚踩实了是天堂,一脚踩空就是地狱。心跳的利润背后注定有玩命的风险,你参与这个投资游戏,就必须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赚得起,也包括亏得起。

再说意见稿中一个不爽的规定: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这个规定的精髓简单说就是,融资是需要相应资质的。以前很多无金融资质的公司曾经借金融创新等高大上理由打擦边球融资,今后行不通了。挂个公司营业执照就能融资更是扯淡。

意见稿还有很多东西可圈可点,感兴趣的可自行查阅。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尽管意见稿目前还不是正式成文文件,但离成文文件时间不会长了。

最后,再强调一下“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一规定,其实这一规定并非意见稿第一次提出,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早就有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显然,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告诫,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的规定由来已久,不要以为政府这次想通过意见稿来“逃脱关系”,如果你这么想,那就真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投资是门大学问,你不学习,投资莫名的失败,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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