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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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专题

2024-07-12 15: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述 

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条第三款。 

 

2、机构场所的含义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

 

    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居民

非居民

注册地

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实际管理地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满足条件

单一具备

同时具备

 

 

 

 

 

3、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含义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4、征税原则

    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两类企业的税收处理

税收处理

设立机构、场所的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税率

25%

10%

征收方式

申报缴纳或指定扣缴

源泉扣缴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

1、备案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需要备案的情形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不需要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二、三条。

 

2、办理税务备案注意事项

    (1)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的相关规定,自签订对外支付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合同备案及被代扣代缴人登记。合同备案是扣缴申报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前提,不论金额大于或小于等值5万美元,也不论是否免于或不予征税。

    (2)涉及核定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您可在合同备案时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所。涉及税收协定等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的,您应当在扣缴申报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申请由对口的征收所负责受理。

    (3)您可依照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所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完成后可持《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建议您一般于付汇前一至两天内来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您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审查。若审查后发现备案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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