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9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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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94号建议的答复

2024-07-04 2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各地反映“两免一补”政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教育发展的需求,如,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生无法享受到生活补助政策等。2017年,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着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深入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相关措施。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明确“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根据文件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中央与地方财政统一按照5:5的比例分担。

  考虑到新政策与原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以及精准资助的工作要求,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于今年重新核定寄宿生贫困面和非寄宿生贫困面,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两部备案。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资助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受助对象范围、受助对象认定程序、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并科学核定贫困比例,确保“应助尽助”。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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