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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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2024-07-17 1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项名称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3、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居保、新农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6)20号]。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单位的从业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非因工死亡时按月实际缴费已满5年,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办理材料

  1、关系材料: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申领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或能够确定申领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或职工劳保登记卡复印件。

  2、身份证件: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携带居民户口簿上记载其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3、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申领人为外省市户籍16周岁及以上的,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收入证明;

  (2)申领人年满16周岁继续在高中或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外省市学校需注明学校性质);

  (3)申领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复印件(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无需携带);

  (4)申领人孤身一人的,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1、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申办表格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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