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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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2024-03-07 03: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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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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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经与徐某初步协商达成转让合意,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盘锦市新和区新民乡杨兴村国有上地使用权和西邻大棚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马某,定金已缴纳。数月后,马某到徐某家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该国有土地无法办理更名等。后双方协商未果,均未再继续履行协议内容,诉至法院。另查明,本案所涉国有土地所有权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系由徐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期限为20年,颁证时间为1995年4月。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原告马某已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到期。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土地使用权证已到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占用该定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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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便归于消灭。根据本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依法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但由于所转让的标的的使用权早已到期且被告并未递交续期申请也并未交付出让金,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重新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书,依相关法律规定,该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消灭,被告无权转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法院判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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