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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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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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征求《自治区

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

输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机构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们草拟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阮玉山、赵伟、凌永平

电  话:0771-2823331  2811091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

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机构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和《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是深化医改的内在要求,是规范诊疗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静脉输液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门诊静脉输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急诊、住院患者输液管理。

二、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医务人员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在门、急诊醒目位置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印制发放宣传单或宣传手册、制作简报、播放流媒体、借助新闻媒介引导等方式,大力开展静脉输液管理相关知识科普宣传,并不断扩展宣传范围。要在医疗机构内部持续开展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抗菌素、激素等教育培训,加强对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抗菌药物使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不合理的预防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对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公众普及安全使用静脉输液知识,宣传科学合理用药,提高认知度,纠正医患不良用药认知。本通知要求停止门诊静脉输液的医疗机构,务必在停止门诊输液前20天起,在本机构的醒目位置设置有关停止门诊静脉输液工作安排的预公告和公告,合理调整医疗资源,确保就诊患者有序就医。      

三、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

各级医疗机构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加强对医师培训和指导,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如下:

(一)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二)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四)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六)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七)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八)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四、尽可能减少不必要静脉输液

经征求各地意见并参考外省做法,我委确定了部分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见附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确需输液的,应附情况说明。要对门、急诊静脉输液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摸清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努力降低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比例,建立控制门诊静脉输液的长效管理机制。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儿科门诊和急诊科,要加大门诊、急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力度,定期统计抗菌药物门、急诊静脉输液人次、门、急诊静脉输液占比等数据,摸清现阶段存在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努力降低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比例,建立静脉输液管理长效工作机制,逐步降低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使用比例和使用量。

五、定期开展静脉输液处方点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加强处方审核,对用药不适宜处方,药师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记录并告知处方医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点评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不合理用药干预措施,建立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每月随机抽查一周门、急诊不少于10个常见病、多发病(内科3个病种、外科3个病种,妇科1个病种,儿科3个病种)处方各50例(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了解门、急诊静脉输液使用比例,并对抽查处方(用药医嘱)进行点评,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跟踪管理,持续改进。对滥用静脉输液、抗菌素和激素的医务人员应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结合绩效考评扣分,以及予以经济上的处罚。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急诊、儿科门急诊除外)

(一)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管理门诊静脉输液。

1.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民营医院等)于2018年8月1日起,除儿科门诊和急诊科外,全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服务。

2.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一级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标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84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6号)、《处方管理办法》、《广西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12〕80号)等要求的,方能开展门诊静脉输液服务。2018年9月1日起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应逐步减少门诊静脉输液医疗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开展门诊静脉输液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科室的管理。

1.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在诊疗“附件”中所列疾病患者时,原则上不采用静脉输液,达到逐步减少门诊静脉输液的目的。

2.加强门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一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桂卫医〔2012〕80号)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有效控制抗菌药物使用。二是要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多学科、多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同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三是要加强儿科门诊、急诊科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力度,逐步降低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的比例和药量。       

七、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定期开展医疗机构规范静脉输液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督导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就存在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同时将通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我委适时就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以推进工作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相关医院开展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评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评价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规范门诊静脉输液管理工作。

 

附件:门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53种常见病多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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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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