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管理意见(试行)》保智建〔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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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管理意见(试行)》保智建〔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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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和管理建设项目咨询专家库,为建设项目技术设计方案的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六、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及网络和配套软硬件设施建设。制定平台的运行、服务和安全规范,为市级部门应用“上云”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七、市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互联网+政务”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开发应用系统,建设和完善主题数据库,加强对本行业数据的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原则上市级各部门不在新建机房、更新硬件设施。

八、市级部门按现有政务云平台审批程序,填报保定市智慧城市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表,向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按实际需求分配资源,按统一规划有序安排“上云”。

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内容: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于政务云计算中心开发部署方案”和“项目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方案”;

(2)说明项目的应用逻辑结构、系统架构,以及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需求分析;

(3)说明项目能够提供的共享数据目录(属性、格式、范围、权限管理、更新方案等),以及其他部门对项目数据的共享需求等。

(4)项目单位应承诺:①接受和服从政务云平台管理部门对“上云”项目的管理;②提供“互联网+政务服务”需要的共享数据。

九、市级部门在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上有新建、改建、迁移的项目时,需要向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需书面上报项目建设、应用、分配平台资源占用和面临问题等情况。

十、市级部门申请电子政务公共平台资源后,如有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平台资源,重新进行调配。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2)建设项目同申报项目不符,或擅自变更业务核准范围的;

(3)擅自将数据中心空间资源提供给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单位使用的;

(4)一年之内没有新建、改建、迁移的项目,且电子政务公共平台资源使用率低于1%的;

(5)未及时变更机构、人员信息的,造成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6)未及时报送信息安全事件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出现信息安全事件未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整改的;

(8)出现其它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

十一、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设计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技术设计方案报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家审查。专家评审后报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十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批前,须取得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市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在报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前,须取得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未取得技术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或采购核准。

十三、编制建设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业务流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须完整、合理和可行。

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十四、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部门编制的技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上报全套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

十五、项目建设方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电子政务网络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须到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十六、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参与验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建设单位负责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须报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七、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市级部门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市级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业务信息整合工作。

十八、市直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系统数据梳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按照省统一标准进行信息目录的梳理工作。

十九、市级部门管理的信息资源,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开放共享,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数据库,提供技术规范、接口标准支撑市直各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

二十、建设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统筹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十一、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二十二、鼓励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

二十三、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二十四、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对建设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

二十五、涉密建设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

保定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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