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竟然与一款电动车“重名”!小米公司获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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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竟然与一款电动车“重名”!小米公司获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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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秦晴 摄

小米创始人雷军竟然与一款电动车“重名”,该电动车的生产商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近似的“M”商标,并将电动车取名为“雷军电动”。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于2017年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电动车生产商赔偿小米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并应消除影响。

小米公司诉称,雷军先生作为其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公众广为熟知,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但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潍坊瑞驰公司)将其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命名为“雷军”,并在车身上配以“M”字体商标。

因此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潍坊瑞驰公司及平台商北京高浪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并删除侵权页面,消除影响。

但潍坊瑞驰公司辩称,雷军属于较为常见的名字,且公司的电动车系列命名均为“雷某”,前代产品名为“雷丁”,“雷军”名称属于该系列的延续,并没有恶意攀附的意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在商业领域成绩斐然,业已成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因此,“雷军”二字不仅与雷军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其本身也基于雷军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密切联系,而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小米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关联。相关公众在看到雷军二字时,难免会联想到小米公司或其产品,或认为相关公司与小米公司及雷军之间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

故法院认为,此时,雷军二字已不仅属于自然人的姓名,而且能够发挥指示或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潍坊瑞驰公司作为生产电动车的企业,未经许可,将“雷军”作为其电动车的商标,并加以宣传,具有明显“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尤其本案中,潍坊瑞驰公司不仅使用了“雷军”二字,还将与小米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更加剧了相关公众混淆的程度。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并在其官网为小米公司消除影响。

但潍坊瑞驰公司上诉称,其作为电动汽车生产商,与小米公司分属不同行业。小米公司虽然也曾发布过“九号平衡车”,但其只是一种玩具,不能上路行驶,故两公司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而目前其用于生产电动车的商标已更换,不再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刘苏雅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孙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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