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雪茄后在国内进行销售所涉及的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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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雪茄后在国内进行销售所涉及的罪名分析

2024-07-01 00: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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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日前,沈阳海关缉私局成功侦破一起走私雪茄大案,现场查扣涉嫌走私的雪茄约7000支,货值逾2000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逾1000万元人民币。

据介绍,沈阳海关工作人员此前在对进境邮包进行常规检查时,截获了来自比利时的5个邮包,包裹内含有14盒、共计155支雪茄。

经查,陶某从2019年12月开始从国外订购大量雪茄,通过邮寄渠道以非法手段走私入境销售牟利,陶某将其订购的雪茄分成数个邮包邮寄进境,并提供了各地亲属、朋友的收件人信息用于接收,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雪茄伪装成个人物品,并向海关提供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凭证申报进口。

走私刑事辩护 李小梅律师:

在实际案例中,雪茄走私进境后,必然会将其在国内进行销售,因此,在整个环节中,存在走私和销售两个行为,对于前面的走私行为,毫无疑问涉嫌的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然对于后面的销售行为,因雪茄是一种烟草制品,属于专卖商品,需要经过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销售,如未经许可,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那对于一行为人走私雪茄后在国内进行销售其罪名会如何认定呢?

一、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共有三个法定的量刑幅度,并以偷逃税款的数额确定量刑区间。详情见下图:

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经营罪共有两个量刑幅度。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即是上述”情节严重“的标准):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二、如一行为人走私雪茄后在国内进行销售其罪名会如何认定?

正如以上所述,一行为人走私后销售,涉及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分别涉嫌不同的罪名,那在这种情况之下,是要对行为人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理?

笔者认为,在雪茄走私案中,行为人将雪茄走私进境必然具有国内销售的目的,因此,前面的走私行为与后面的销售行为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牵连,应当按牵连犯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诚如以上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不一,有时候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更重,有时候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重,这就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定。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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