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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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4-07-14 0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与财务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后勤管理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审定采购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检查采购工作,协调和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挂靠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采购办公室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采购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汇总审核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采购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学校可自行组织的采购业务,审核所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统计和分类,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库,抽取确定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专家,负责归档采购业务资料。

第六条 采购项目的申购部门作为采购工作责任主体,在项目论证调研、项目申报、项目采购需求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负有主体责任。负责编制申报部门采购预算,负责组织部门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与立项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采购计划,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方案,负责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负责组织部门采购,保存采购业务资料。

第七条 采购项目实行归口化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立项论证、组织执行和绩效考核,其中大型仪器设备(单台达十万元及以上)需查重,负责指导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行政办公和家具类设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等教学相关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产业处;学生公寓内相关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工处;土建、装饰装璜、修缮等工程类相关的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网络、软件等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现代教育中心;图书资料类相关的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图书馆;校园监控报警和消防类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保卫处;公务车和公共会议室相关的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计划与财务处负责审核各部门采购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下达至各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结算拨付采购资金,负责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资金计划、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参与设备类采购项目的论证,组织学校层面的采购实施,指导和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管理监督。

第十条 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文件和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包含谈判、磋商、询价、市场直接采购小组)是独立负责采购项目评审并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临时机构。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要熟悉采购的法律法规;做到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各专家能独立对采购项目的商务和技术评审;汇总各专家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对评标结果负责解释;对成交结果质疑答复。

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采购时,其评委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建。

由学校采购办公室采购和申购部门自行采购时的评委会,按以下流程组建并开展评审。

(一)学校建立评审专家库。技术专家选取条件包括原则上应达到副高及以上职称,部分项目因专家数量不足选取条件可放宽至中级职称;经济专家选取条件原则上应为财务、审计等部门在职人员,职称应达到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征集通过个人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等方式,经采购办公室审核,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二)评委会成员由采购办公室或申购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选)产生。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评委会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市场直接采购的评委会成员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委会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  采购项目计划及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及预算。学校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向计划与财务处提交。其中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须通过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方案论证。

计划与财务处将通过审定的采购计划编入学校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申购部门未按规定进入采购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计划与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按通过批准的采购计划及预算编制采购进度表并采购,实施采购计划实行提前申报审批的办法。采购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报批,如属同批预算,应进行合并采购申请。按履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正常周期,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度申报,其他采购项目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度申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采购办公室根据当年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适时更新)。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采购项目预算执行的支出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和空调由采购办公室统一根据学校采购预算批复情况汇总后,统筹安排采购进度并根据每年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3.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按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采购事项最终实施主体的不同,采购分为 “学校统一采购”和“申购部门自行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一)学校统一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由采购办公室受理各申购部门的采购申请后统一按以下情况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和采购办公室采购。

1.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为:

(1)集采目录内品目,且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2)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且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省集采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江苏省财政厅每年更新的通知为准。

2.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项目为:

(1)集采目录内品目,且单项或同批预算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2)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且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3)集采目录外品目,且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需要委托的项目。

3.校内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的项目为:

(1)省级协议供货项目;

(2)省级定点采购项目;

(3)省级网上商城采购项目;

(4)扶贫产品采购项目;

(5)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项目。

(二)申购部门自行采购

“申购部门自行采购”是指,由申购部门根据采购预算,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并接受采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相关采购业务资料申购部门存档。其具体范围包括:

1.集采目录外品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

  2.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外品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竞争性磋商;(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七)网上商城采购;(八)市场直接采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未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预算达到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栏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程类项目招标执行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预算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购部门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均应依据非招标方式条件提出申请理由,由采购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并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采购方式发生变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谈判活动开始前需组织政府采购专家或行业专家对项目唯一性进行论证。

预算达到5万元但未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购部门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或网上商城以外采购方式,均应依据非招标方式的条件提出申请理由,由采购办公室审核、分管采购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还需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实施。

预算未达5万元由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申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急需设备首次招标不足3家供应商投标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五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第二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是从省级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且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的方式,详见学校《网上商城采购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直接采购是我校小额零星采购的快捷渠道,是对单项或同批预算3万元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采用市场比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的采购形式。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单项或同批预算达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通过“采购内控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和审批,流程包含项目预算填报与审批(包括采购意向公开填报、拟采购时间等)、采购计划申请与审批(包括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需求调研报告及详细要求、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选择等)、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包括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等)、采购结果录入(包括单位名称、价格、中小企业等)、合同编制与审核(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验收结果录入。

第二十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应当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单项或同批预算达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在学校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公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或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采购预算金额;

4.预计采购时间;

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根据市场调研情况,采购预算金额可以低于实际预算安排数,以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准备。

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单独提前公开。对年中新增采购项目以及实行临时采购预算执行制度的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申购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申购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调研应形成调研报告,不少于2人参与调研,并明确调研负责人。单项或同批预算达到20万元(含)及以上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调研报告,由申购部门组织3名以上校内外行业专家论证后实施。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单项或同批预算达到3万元(含)及以上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通用类设备和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可不进行需求调查。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信息;(二)编制招标文件;(三)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四)发售招标文件;(五)投标;(六)开标;(七)评标;(八)结果公示;(九)发放中标通知书。

采购由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的省级协议供货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协议供货竞价文件;(二)申购部门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三)供应商报价;(四)学校采购小组谈判确定最终价格;(五)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按第十一条规定组建。

(二)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提交最后报价或最后报价供应商。谈判文件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

(二)制定磋商文件

(三)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四)磋商

(五)确定提交最后报价或最后报价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本条中的(一)至(五)均参照第二十九条中的竞争性谈判程序中的(一)至(五)。

第三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单一来源采购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告信息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3.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说明;

4.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5.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意见;

6.征求意见的期限;

7.采购单位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8.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二)制定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的程序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谈判文件。

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申购部门书面申请,经相关校领导批准,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可直接邀请一家合格投标供应商参加谈判。

(四)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组建。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规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结果。谈判结果由申购部门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成交结果公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八)成交通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程序,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采用网上商城方式采购的,按《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用市场直接采购的,应有包括采购人在内的3人及以上人员参与,并填写《市场直接采购记录表》。

第三十八条 采用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由申购部门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以及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报学校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申购部门代表学校, 遵照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申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文件、投标文件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购部门将签订的合同进行公告,提供合同原件或扫描件给采购办公室或代理公司,由其代为发布。合同涉及供应商机密部分自行处理,可不公告。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中,申购部门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经调研市场价格未出现下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办公室审核,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应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进行履约验收。验收按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学校采购项目的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包括采购申请及批复、招标(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开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办公室提出询问,采购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异议。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况可向学校监察部门申诉。

第四十九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异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第五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人员、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等采购参与人,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学校采购管理的;

(二)未提供完整、明确需求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学校财产遭受损失;

(三)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标底或者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七)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并将供应商列入我校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一到三年内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以省财政厅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校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利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采购通用货物或服务,可不受《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利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办公室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淮信院政发〔2020〕1号)即行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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