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52元/平的供热费没市场,金科和泰能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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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52元/平的供热费没市场,金科和泰能谁之过?

2023-03-10 0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商住楼配置区域内采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对提升房屋品质、促进房屋销售都有正向作用。但是在山东青岛,却有一个楼盘因此陷入开发商和供热方扯皮的麻烦之中。原因是供热单价太高,业主们不能接受,导致供热设备连续四个供热季无法运行。

  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2018年8月2日,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誉华金科)与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能公司)签订《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给金科星辰公寓楼安装供热设施。

  金科星辰公寓楼由青岛誉华金科开发,项目规划是商业性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办公用房”,项目于2018年8月6日售罄。

  业主们拿到的《使用手册》中告知,室内取暖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使用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公用事业费价款处标明为泰能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工程收费处。手册显示,前期物业服务商系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但是燃气锅炉供热系统完成施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却一直无法运行,原因是业主们觉得价格太高了。

  按照青岛誉华金科与泰能公司的合同约定,供热价格为52元/平方米。相较青岛市居民类采暖30.4元/平方米和非居民类采暖34.79元/平方米的价格来说,确实高出一截。

  不过,这个价格并不违规。

  因为金科星辰公寓楼项目规划是商业性质,属于非居民用户。按照规定,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既然是市场化行为,收多少钱当然可以自主制定,只是制定的时候要考虑市场的接受程度,不然就卖不出去。

  金科星辰公寓楼的供热价格就卖不出去,那么,双方制定这个价格的时候没做过市场调研吗?

  不得而知,反正双方就是这么签的合同,还一直签到了2033年。

  心都够大的。

  争议中,泰能公司指责青岛誉华金科在销售时没有告知业主供热方式和价格,而青岛誉华金科则认为,自己只是协助提供供热便利条件,52元/平方米供热季收费标准是业主们的义务,不是青岛誉华金科公司的合同义务。现在泰能公司的供热设备已如约建成,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一句话,不该我的事了。

  这让泰能公司极为不满:卖房的时候需要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提升楼盘品质,促进房屋销售,就拉我入局,现在销售完了就没事了?

  于是泰能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青岛誉华金科赔偿损失约18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泰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不再追索损失。

  泰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目的,是更换管理人。该公司认为,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若维持现状不予解除,双方的纠纷就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亦无法解决涉案公寓楼的供热问题。

  青岛誉华金科反对解除合同,认为泰能公司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其请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转嫁经营风险。

  法庭审理后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青岛誉华金科在金科星辰公寓楼的设计以及楼盘宣传中都已包括了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通过与泰能公司的合作,在商住楼盘推广清洁能源供热,对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青岛誉华金科公司在获取上述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包括“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泰能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目的系为业主供暖并收取合同约定的供暖费,因与业主就收费标准产生争议,泰能公司未能按约收取相应费用,导致供热系统一直未能使用,其合同目的实际已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若泰能公司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继而更换管理人,以期在金科星辰公寓实现供热,并无不当。

  遂判决双方合同解除。

  此后的二审与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谁对谁错,不好妄下结论。毕竟法院判决也没论及对错。

  只是不解,堂堂两家大企业,合作项目的时候是咋论证的?内部的层层审批流程怎么把关的?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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