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起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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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起案例告诉你!

2024-06-12 23: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275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案例一

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以取现的方式

帮助转移卡内资金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1日,被告人陶某在公园散步时,一陌生男子前来与其搭讪,该男子声称帮人办理贷款业务,需要借用陶某的银行卡接收贷款,承诺给陶某400元好处费,陶某表示答应并约好次日在附近见面。次日8时许,该陌生男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轿车到约定地点接到陶某,陶某上车后发现车上有四名陌生男子,该伙人员要陶某将银行卡交给他们,陶某便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交出,后对方又要求陶某前往三亚市取钱,此时陶某认识到对方接收的资金可能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当日,陶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汇入238600元,其间,陶某在对方一名男子的看守下持身份证、银行卡先后到三亚市中国农业银行迎宾支行、金和支行、荔枝沟支行提取现金。陶某从上述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400元。另查明,2023年6月12日,被害人龙某被诈骗的资金中有20万元转入陶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陶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陶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陶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以购买黄金、

虚拟货币等方式帮忙套现卡内资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犯罪资金。经统计,2022年5月8日,方某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资金73万余元。资金到账后,方某于当日在株洲市某珠宝店以刷POS机购买黄金的方式将卡内资金全部消费,将所购珠宝交给上线,方某从中获利10 000余元。另查明,被害人张某、王某、曹某等人共向方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被诈骗资金47万元。2022年5月17日,方某主动到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8月30日,方某向邵阳县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

方某出租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配合他人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将卡内资金用于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方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黑灰产业链条勾结连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物损失。同时,也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中院刑二庭

作者:刘文斌

原标题:《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起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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