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行程的后果!将引发这些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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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 我们大多数公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却有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行程…… 结果 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2021年12月16日,刘某(男,36岁)从西安市长安区(高风险地区)到定海金塘后,不如实向防疫工作人员主动报告,并隐瞒事实,特意启用低风险省份手机号用于对外展示通信行程卡,给疫情防控带来较大风险。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在该男子隔离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1月6日,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行政拘留五日。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公民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相关行为,如: 1、未按规定关停面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体育馆、网吧、娱乐场所、棋牌室、图书馆、寺庙、教堂等人员聚集场所; 2、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检查、登记、报告等责任的; 3、公民如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或者系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的; 4、疫情期间,未按规定停办“红事”、简办“白事”,违规组织庙会、集市等群体性聚集、聚餐,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5、明知自己被确定为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者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 如存在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布的具体疫情防控措施,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小新再次提醒大家,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我们务必要守好小家为大家,配合好当地政府和所在社区的要求,严守法律规定,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相信大家一起努力, 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新区新女性原创发布,图源网络 原标题:《瞒报行程的后果!将引发这些法律责任!》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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