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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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问题,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亳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亳人才〔2010〕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创新型科技人才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专门人才,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随迁配偶安置遵循“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解决。 第四条 市、县(区)有空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五条 随迁配偶安置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提出意见,统筹安排到市、县(区)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属其他身份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三)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由本人提出申请,人才引进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社部门申报,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亳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引进人才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引进人才配偶的人事档案或考察报告。 (三)提供人才办同意人才引进的意见。 (四)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审核安置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审核批准符合随迁安置的在编在岗人员,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开具《商调函》、本人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八条 随迁配偶安置时间可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同时办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一次性安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亳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申请表 2.人员调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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