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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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处罚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1元至5元。 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调查终结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救济渠道: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流程图】
【办理结果】 【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795-2520247(环卫所) 投诉电话:0795-2516779(县整治办) 0795-2509596(县行政服务中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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