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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2024-05-20 23: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煤建监字〔2008〕03号)《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第十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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